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事件仍在發酵。這兩天,女車主曝出的“被迫交金融服務費”,成為輿論的新話題點。據其透露,購車時車店工作人員誘導她辦理了分期付款,并收取高達1.5萬元的金融服務費。而奔馳公司14日稱,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費。 就某項服務收費,這很正常。但從報道看,這筆金融服務費收得有些不明不白。 根據女車主的說法,她曾表示自己有能力全款購買這輛車,但4S店銷售人員卻讓她做奔馳金融貸款,并表示利息低,“付完首付款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開通奔馳金融,還被迫繳納服務費1.5萬,對方還要求把錢轉至一個私人賬戶,并且沒有發票”。而在購買金融服務之前,銷售人員并沒有向她說明還有這項收費。 乍看起來,現有法律尚未對金融服務費作出規范,但這并不等于沒有法律約束。如果女車主所言屬實,其消費者權益顯然受到侵犯。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嚴格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而《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也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所謂的金融服務費,就算是正常收費,起碼也得明明白白地擺在臺面上,讓消費者知曉底數。等到買車顧客都“付完首付款”了,才亮出“開通奔馳金融”、購買“金融服務”的附加條件,這無異于對消費者的“欺瞞”和“綁架”。 更為惡劣的是,這樣的“金融服務費”,根本體現不了交易公平。奔馳女車主買的是車,并不是“奔馳金融”,把車子與金融強行捆綁在一起,在正常汽車銷售合同里,又硬塞進去了一個借款合同,而且索取不菲的“金融服務費”,這等于間接增加了購車成本。 根據《合同法》規定,對于這種“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這筆金融服務費屬于暗箱操作,“轉至私人賬戶”,且“沒有發票”,購車合同則會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無效。 報道顯示,女車主的遭遇,并不是“偶遇”。在業界,收取金融服務費屬于“公開的秘密”。有些4S店以為消費者購車按揭中提供初審、系統上報、放款資料準備等服務為名,收取金融服務費,這既未獲得銀行授權同意,也沒告知消費者已從銀行處獲得報酬,更沒有為消費者提供超出與協議約定義務以外的其他服務。對此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必須納入監管視線。 損害消費者權益,沒有合法的“慣例”。針對奔馳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而沒開發票的行為,陜西稅務部門表示,將密切關注該事件,是否存在偷漏稅或涉稅違法行為,正在積極核實調查。希望有關部門能順藤摸瓜,揭開4S店“金融服務費”的蓋子,依法作出處理,徹底堵住監管的“漏洞”。如此,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案,或許也能成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又一個里程碑。 □楊晨(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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