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益于環境保護
2017-07-14 11:13:31?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林瑤 我來說兩句 |
對于生態環境保護,以往的一些制度設計是著眼于懲前毖后。懲前,是追究損害責任人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毖后,則是通過對損害責任人的懲處,給他人以教訓、警醒,以杜絕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 這個制度設計中,存在的缺陷是,生態環境保護一直在做“減法”,已經破壞的生態環境,并不能得到修復;新的生態環境破壞,又會進一步加劇生態環境危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出臺,是對制度設計缺陷的彌補。面對損害的生態環境,該制度強調的是修復——損害責任人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損害責任人無能力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或委托第三方開展修復工作。把生態環境修復放在第一緊要的位置,更利于體現制度設計的本意,讓生態環境得到切實的保護,顯然是公眾最期望的。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并不意味著可以修復就能隨便破壞,該制度同樣注重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追究。所不同的是,這種責任追究在生態環境修復之后,并視生態環境修復的程度酌情考慮責任追究。追究的目的,在于懲前毖后的警示作用。 公眾對青山綠水、新鮮空氣的追求,是永恒不變的。因此,在生態環境保護上,就要多做“加法”,少做“減法”。筆者認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如果損害責任人對生態環境的修復達到以往標準,適當減輕責任有益于提高修復生態環境的主動性、積極性;如果他們對生態環境的修復超過了以往標準,進一步減輕直至免于責任追究也是可以考慮的。這并不違反制度設計的出發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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