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讓一名違規騎行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市民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李挺攝 盡管《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自2015年1月1日已經正式開始實施,很多市民對于福州開展的超標電動車專項整治活動還是甚為不滿,交警對于執行200元的罰款也覺得頗有難度。可見,這項辦法的制定與實施并未深入人心。 從制度本身來說,治理超標電動車,改善城市交通治理軟環境,是一項值得推廣的好事。雖然市民對超標電動車具有很強的依賴性,但大多數人并未真正意識到其危害。 超標電動車行駛速度快、制動性能不足,駕駛者往往不按常規行駛,一會兒變道、一會兒加速,給正常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行駛帶來了很大的困擾,儼然成為非機動車行駛道上的“飆車一族”。 而對于城市居民來說,購買超標自行車也有其無奈的一面。轎車出行成本高、公交車時間長、車上人太多、正常公交線路擁堵“傷不起”等等硬傷讓普通市民只能選擇更快、更方便的超標自行車。交管部門在制止市民隨意超速、駕駛超標電動車的同時,也要謀劃好其他公共交通出行方式,譬如加快福州地鐵的運營進度,緩解城市交通壓力等。市民有更方便、快捷的出行選擇,禁止超標電動車出行也就少了很多阻力。 治理超標電動車上路只是治標,而從生產、銷售源頭進行堵截才是治本良方。超標電動車大多從外地生產,跨省進行執法顯然難度較大,而對本地的銷售商的查處就要輕松很多。既然要逐步整治、淘汰超標車,就應該按規定對銷售超標車的商鋪予以停售。不但能給廣大市民起到很好的正面宣傳和提醒作用,再進行整治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從目前來看,超標自行車多得抓都抓不過來,表明福州仍未具備完全取締超標電動車的軟硬件環境。實施必要的補救措施,設置一個更為合理緩沖期,加大對超標電動車的執法宣傳都不可或缺。如果執法過程只是簡單的“溫柔一刀”,必然會造成群眾滿意度下降,再好的政策也無法得到良好的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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