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擇校亂收費不是行風而是制度問題
11月1日,教育部發布了《教育部關于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的指導意見》,表示各地要力爭經過3到5年的努力,使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不再成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這是教育部官方首次明確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時間表。
教育部表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各種學科類實驗班名義招生的行為。禁止學校為選拔學生舉辦或參與舉辦各種培訓班的行為。禁止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收取擇校費,堅決切斷收取擇校生與獲得利益的聯系。”教育部門把上述三個禁止對象,作為了治理擇校亂收費的重要內容,而這三方面行為,長期以來被大家定義為教育行業不正之風。以治理行業不正之風的手段,來治理擇校亂收費,貌似正確,實則離題千里。
從上世紀末到本世紀初,教育亂收費多次位列行業不正之風的榜首,為何卻始終治理不好呢?在以前義務教育繳費時,曾推出“一費制”規避亂收費,但各種亂收費多如牛毛;后來義務教育免學費,卻照樣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國家財政部和發改委去年明令取消借讀、擇校費,但“捐資助學費”又涌現出來。——這就是因為,沒有抓住擇校亂收費的本質,它表現為行業不正之風,而根源卻是教育制度的漏洞與缺失。
為何有擇校?為何有亂收費?根本原因有二。其一,教育投入嚴重不足,教育資源配置采取錦上添花模式,導致學校辦學質量存在嚴重不均衡;其二,羊毛出在羊身上,教育部門和學校均把學生作為“唐僧肉”,以各種名義向學生收費。在教育投入和撥款方面,我國沒有國家和地方教育撥款委員會,因此教育撥款往往由政府部門說了算,我國雖在1993年即明確國家財政性教育投入要達到GDP的4%,直到今年仍未達到;雖在《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中明確規定政府作為舉辦者的教育投入責任,但很多地方政府并不把法規當一回事。另外,追求政績無疑是政府部門的行為選擇,政府部門按自己的“喜好”撥款,也就會選擇能給自己帶來政績的學校和教育領域。至于此間的行業不正之風,則屬于權力尋租,而這種撥款制度,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
最近幾年來,在各種治理行風不正的文件要求下,學校在規定的收費項目之外再向家長收費,是被禁止的,學校自有應對辦法,一是讓學生把收費項目帶回家讓家長“自愿”選擇,但在執行過程中,會對學生有“交代”;二是學校直接找家長,希望家長捐資助學等,并要求把費用交到教育主管部門,此舉對家長很具“殺傷力”,一方面告訴家長不是擇校費,而是捐資助學費;另一方面傳遞出此費用是得到上頭許可,你是求告無門的信息。
概言之,擇校亂收費的形成、發展以至尾大不掉,主要在于我國沒有健全的教育撥款制度以及學校民主管理制度。如果有國家和教育撥款委員會負責教育撥款的預算、監督執行,教育投入問題不至于到今天也沒有得到解決,也就不會有嚴重的校際辦學差異;如果中小學內有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管理的制度,也就不可能有各種亂收費的隨意出臺,以及受教育者權益被侵犯之后的萬般無奈。要根本治理這一問題,得從制度建設入手。從國家《教育規劃綱要》看,有關撥款的制度,根本沒有涉及,有關中小學民主管理問題,提到了建設家長委員會。筆者期望,已經提及的部分,當加速推進建設,而未提到的重要教育制度,當作為議題加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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