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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近期,山東、浙江相繼公布“義務教育條例草案”,兩省對義務教育階段老師從事有償家教的截然相反的態度(山東“禁”,浙江“放”),使得有償家教話題再次成為人們議論的焦點。討論主要是圍繞“在職教師能不能從事”、“有無必要立法規范”等問題進行。
討論之前,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兩省的相關條例原文——
【條例再現】
《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第五章《教育教學》第五十一條,原文如下:
“學校和教師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學生進行補課,不得動員、組織本校學生參加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補習班。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家教活動,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各類補習班。”
《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原文如下: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一)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的;(二)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從事有償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兼課,在節假日期間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的;(三)其他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在職教師能不能參與有償教育?
有償家教是指少數教師利用節假期休息時間對有補課或課外輔導需求的學生提供有償服務的活動或行為。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能否參與有償教育呢?眾說不一。
贊成在職教師業余時間兼職
教師并非清心寡欲的圣人,而首先是個勞動者,勞動者憑借自己的智慧與能力,通過提供服務,滿足市場的需要,從而獲得勞動的報酬本是市場經濟的正常交易。所以,教師作為勞動者,其享有的勞動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可以隨意剝奪的。 >>>詳細
如果教師在做好了本職工作的同時,利用業余時間,從事一些收費合理的課外輔導活動,有何不可?更何況,按照《教師法》的要求,只要按照要求完成本職工作,在業余時間兼職并不違法,地方立法何來權力剝奪教師作為勞動者的權利? >>>詳細
反對在職教師參與有償教育
有償家教違背了愛崗敬業、獻身教育這一師德的基本要求,偏離了熱愛學生、教書育人這一師德的核心,異化了師生關系,扭曲了以身立教、為人師表這一師德的人格力量,早已受到社會輿論的廣泛詬病。 >>>詳細
教師的收入確實還不太高,但這決不是可以把學生當作“唐僧肉”的理由。在我的記憶中,過去也有老師搞家教給學生補課的,盡管他們的收入低微,卻從不收家長一分錢。為什么?在他們看來,不讓一個學生掉隊是一種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何況現在教師的工資待遇正在逐步得到改善。 >>>詳細
筆者認為,義務教育階段的在職老師不宜參與有償教育。關于待遇的問題,其實各省市近年來都提出了“教師工資不低于當地公務員水平”的政策;關于責任的問題,義務教育階段雖然老師沒有升學壓力,但學生還處于不成熟時期,需要老師給予更多的關愛。
筆者相信各省對有償教育所出臺的政策是結合了自己的省情,但是,有沒有必要將這一問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呢?
有償家教問題有無必要上升到法律高度?
說法一:應該立法明確禁止
既然“有償家教”不僅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影響孩子主動健康地發展,而且有損教師的形象,且引起了廣大有識之士的普遍詬病,立法禁止或矯枉過正一下有何不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條例》反對的是存在著種種弊端的“有償家教”,而不是連必要、無償的、正常的家教補課也不要了。 >>>詳細
說法二:沒有必要立法禁止
當然,鑒于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社會影響,有必要對其進行規范,但如何規范,本身就是個難題。再說規范也不一定就非要立法,對其做出強制性的限制。而且像這種事,本身也不適合通過立法的形式來“一刀切”。 >>>詳細
說法三:順其自然說
兩省為貫徹《義務教育法》作地方配套立法很有必要,至于是否把有償家教之“禁”與“放”納入專門法條還可再作思量。缺乏可操作性的法條最終只起裝點門面應景作用,這在現實生活中的例子不勝枚舉。在經濟與社會兩個層面,有時候,目前做不到的事情不妨先順其自然為好,立法也如此。 >>>詳細
有償家教問題如何解決?
禁止“有償家教”,先讓教師安心“佳教”
現在教師的工資待遇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但和一些高收入行業相比,教師的待遇不高,導致有的教師生活拮據,自然無法安心教書育人,于是不得不出去做家教、找兼職。因此,“有償家教”之爭也提醒主管部門要關心教師生活,切實保證其待遇,讓他們安心教書育人,而非靠做家教賺錢。 >>>詳細
從事有償家教不能腳踏兩船
是市場需求,就需要正常的市場管理手段,惟一需要明確的是,不是市場,就需要跟公益分開。這是有償家教需要立法,卻又必須明晰的界限。這個界限簡單說來,在校教師不要有償家教,有償家教不要校內任教,這是一道不能模糊的坎。你拿著義務教育的工資,你有義務去盡到教師的職責。假如你抱怨份內的工資,可以,辭職去做家教,在法律允許的尺度內自由發揮。二者都合法合情,惟獨不能一腳踏兩船。 >>>詳細
禁止有償家教不如明確教師為公務員
立法禁止有償家教不如把教師納入公務員管理,當教師還是從事有償家教不該成為一個“雙選題”。至于有償家教有市場需求的問題,則可以讓專門的家教機構聘請人去做,通過有序發展家教市場來滿足。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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