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家教”的問題,期望用行政或立法的手段,一禁了之顯然是不行的。在家教前加上“有償”兩字,本身是一種違背市場規(guī)律的認知。其潛意識是,教師做家教應(yīng)該是無償?shù)摹?墒聦嵣希處煵⒎乔逍墓延氖ト耍紫仁莻€勞動者,勞動者憑借自己的智慧與能力,通過提供服務(wù),滿足市場的需要,從而獲得勞動的報酬本是市場經(jīng)濟的正常交易。所以,教師作為勞動者,其享有的勞動的權(quán)利與義務(wù),是不可以隨意剝奪的。
由此,在教育帶來的剛性需求面前,全面的一刀切式的禁止顯然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暗流涌動;但要是選擇全面的開放,則又是在無視確實存在的諸多亂象,所以這時候,需要的是市場之手與政府之手的結(jié)合,進行“有條件的開放”。
一個基本思路是,法律上保障其享有勞動自由、正當獲利的權(quán)利;在制度上,對于其出現(xiàn)的“不上足課”、“不上好課”、迫使學生“被補習”的問題,要有相應(yīng)的約束、監(jiān)督以及懲罰措施。但是,前提是,個別教師的個別問題,不能上升為整個在職教師的群體性問題。換句話說,不能因為個別亂象,而禁止整個在職教師群體進入“有償家教”的市場。此外,真正出現(xiàn)的“不足課”、“被補習”的現(xiàn)象,還涉及到一個師德的問題。而上好每堂課,盡心盡力教學生,本來就是教師的職業(yè)倫理所在。如果教師群體僅僅是為了撈“外快”,而在課堂本身上做文章,那么我們就應(yīng)當啟用制度上的懲罰性措施。
可以說,要想真正獲得“有償家教”市場的開放,一方面,是在職教師群體,確實要做到自律,如果僅僅為了額外的“有償”做出有違師德之事,既受他人的指責,也有違于自己的良心。另一方面,探討具體的執(zhí)行層面,在“有條件”上下工夫,比如,不許給本班同學做課外有償補習,或者建立在職教師家教的登記與公示制度,規(guī)范家教市場,讓學生與家長,通過公布的在職教師的基本信息、信用、能力等方面去選擇家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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