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偉銘被控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訴一案,8日上午在四川省高級法院二審宣判,孫被改判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一天,廣東省高級法院對黎景全醉駕案作出終審判決,黎的罪名亦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也同樣為無期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孫偉銘和黎景全的其他相似之處在于,他們都因醉駕釀就了慘劇,又都被檢方指控犯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人一審均被判處死刑。更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宗個案均為一時的輿論焦點。只不過,黎案發生在三年前的9月16日,較孫案更為久遠。論輿論影響力,孫偉銘更當紅,而黎景全則已是“過氣之人”。
但論對法律適用的影響,黎案的重要性要遠超過孫案。甚至可以說,孫偉銘的無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搭上了黎景全的醉駕之車。據《三聯生活周刊》8月7日披露,就在孫偉銘案一審判決出來后的第二天,亦即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召開了一場針對惡性交通肇事案件的專家論證會。與會者包括數名刑法學界著名學者和精神病司法鑒定專家。討論的核心問題包括:在嚴重醉酒的情形中,如何由客觀方面來推斷主觀方面?交通肇事罪與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是否存在轉化關系?討論的主要樣本,就是黎景全案。
從審級上看,孫偉銘案的二審法院是四川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判尚未做出,就個案而言,最高法院沒有理由介入。在中國司法機構的設置上,最高法院與高級法院之間并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若最高法院直接對某高級法院的個案審理作出具體指示,反倒有違憲法和法律。但最高法院卻必須介入黎景全案,因為這之前黎景全已經過了一審和二審,且均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于2007年收回死刑復核權后,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將送至最高法院復核。同時,最高法院又擁有司法解釋權,還肩負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使命。對于各地法院在醉駕案中時有可見的“同(類)案不同罪”,“同(類)案不同罰”,民間的質疑之聲不絕于耳,也確有必要以權威的釋法來終結各地法院對刑法的任意解釋了。
因而在筆者看來,昨日最具影響力的新聞并非孫偉銘案的改判,而是最高法院對于酒后駕車犯罪案件適用罪名問題的一番公開解釋。在最高法院的那份“新聞公開稿”中,不但對罪名認定作了較詳細的說明,也具體指出:對被告人的量刑,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傷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在一般情況下,構成本罪造成重大傷亡,屬于間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發生,因此,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與以制造事端為目的而駕車撞人并造成重大傷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區別,在決定具體刑罰時,也就應當有所區別。這一“解釋”雖仍嫌抽象,但對醉駕案件一般不判死刑的傾向已較為明顯。孫案和黎案的最新結果,正是最高法院這“有所區別”的佐證,只不過,其理由換成了更具體的“(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犯罪時被告人駕駛車輛的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獲得被害方的諒解”,因此“依法沒有適用死刑”。
盡管圍繞孫偉銘案的改判,仍有不少爭議。但在最高法院已經公開聲明力挺這一結果之后,無論是被害人家屬,還是被告人家屬,再作申訴意義已經不大。樂觀地看,或在黎景全案和孫偉銘案之后,類似的醉駕案在罪與刑上能夠得以相對的統一。鑒于普通適用的無期徒刑,以及仍有可能的死刑,真心期望醉酒駕車犯罪的多發、高發態勢能夠從此得到遏制。至少,類似黎、孫這樣的醉駕犯罪者以后想再背個交通肇事罪之名,領上兩三年有期徒刑或是直接弄個緩刑就出來,是不太可能了。(作者為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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