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住成醉駕符號的“孫偉銘”
成都男子孫偉銘無證醉駕致四死一傷,今年7月,成都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死刑,孫偉銘提出上訴。昨日,法庭二審認定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有悔過表現,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無疑,現在的“孫偉銘”不只是名字,而成為一個符號,一個令人警醒的社會標簽,比如“醉駕”、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審改判,并不意外,這在之前有跡可尋,比如一些法律專家替孫偉銘喊冤,孫家湊齊110萬賠償費后死者家屬簽諒解書等,但對無期徒刑這個結果,輿論反應仍截然不同,有表示可以接受的,也有網友比當事方情緒還激動,認為孫偉銘死有余辜。
任何一個判決,都難以令原告、被告及所有民眾一致拍手稱快。這種情況下,我們當依據法律論事,擯棄過于情緒性的東西。對孫偉銘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醉駕猖獗的當下,各方都無異議,關鍵是孫偉銘到底是“依法當誅”還是“罪不至死”,輿論始終存有爭議。
不妨看看二審后,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所認為的:孫偉銘的行為與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歸案后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
這等于權威解釋了“不殺”的理由。刑罰懲治只是手段,預防犯罪才是目的,昨日,最高法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今后對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發生并造成重大傷亡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我以為,這是“孫偉銘”的最大貢獻,他促成社會與司法機關對愈演愈烈的醉駕行為的重視,統一法律適用,強調“醉駕之前,人人平等”,在此基礎上,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才能尋找到治本之道。
我們都該記住作為醉駕符號的“孫偉銘”,執法者以此為鏡鑒,照出日常執法中的缺陷;普通人以此約束自己,不成為下一個禍害他人也傷及自身的“孫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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