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為深入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活動,適應司法工作對司法鑒定的需要,在科學認識司法鑒定活動基本規律,總結多年來司法鑒定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司法部發布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07號)(下簡稱原《通則》)。原《通則》實施以來,對規范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維護司法公正發揮了積極作用,得到社會廣泛認可。隨著司法鑒定工作不斷發展,司法鑒定執業活動中出現了重復鑒定較多、因鑒定程序問題提起投訴較多等新情況、新問題,原《通則》已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為解決司法鑒定執業活動中的突出問題,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司法鑒定工作的新部署,適應修改后的三大訴訟法對司法鑒定活動的新要求,司法部在深入開展調研、反復論證基礎上,著手對原《通則》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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