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發布3個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2024-03-14 16:13:56? ?來源:泉州網 責任編輯:卓志沐 我來說兩句 |
泉州網3月14日訊(融媒體記者陳云青)近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發布3個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注意防范、維權。 案例一 購買的新車出故障商家補償5000元 消費者林某2023年11月底在石獅一家實體汽車店花13萬多購買了一輛一手新能源汽車,等到消費者來店里提車調試時,卻發現空調沒辦法制冷,為此,商家表示是空調開關沒有鎖緊所致,但消費者就該車空調質量提出了質疑,跟商家自行協商后無果,只能向石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提出要求商家換車或者補償1萬元。石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蓋鎮市場監督管理所接到消費者投訴后,考慮到消費者家庭住址不在石獅,為了方便消費者,執法人員立即組織調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以依法向商家要求維修、換貨、退貨等。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經過調解,該商家向消費者表達歉意,并愿意補償5000元。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二 培訓時間沖突引糾紛部門調解終退款 消費者賴某2023年暑假期間,在石獅一健身房為小孩報名了游泳班,商家稱白天課程已排滿只能安排晚上給小孩上課,但消費者稱白天才有空接送小孩,由于時間安排沖突,無法達成一致,消費者欲退款商家又不同意,故向石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要求退款。 接到消費者投訴后,石獅市錦尚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商家同意退款,退還給消費者850元。但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該游泳館前臺使用“XXX會所入會細則”,該入會細則印有“本會管理層在以下情況下有絕對權利撤銷任何會籍”“管理層同樣可以在未作預先通過之情況下及時撤銷該會員制會籍。”“會籍費用一經繳納均不退還,會籍費用標準由本會所管理層制定,并且可以隨時調整,無需事先通知。”等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或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監管部門對當事人涉嫌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立案處罰。 執法人員提醒,消費者在消費時應理性對待,經營者有關的口頭承諾最好寫到合同里,如遇到格式條款不利消費者的合同,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維權。 案例三 “鴨肉”冒充“牛肉”不良商家被處罰 2023年11月,有消費者舉報稱石獅某學校食堂檔口涉嫌虛假宣傳,將鴨肉宣傳成牛肉卷進行銷售。接到消費者反映后,石獅市祥芝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立即依法對該學校食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正在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對外銷售雪花肥牛燜鍋實際上使用的是牛肉風味肉卷(主要原料為鴨肉)。當事人為節約成本,賺取利潤,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將鴨肉為主要原料牛肉風味肉卷制作成燜鍋,以雪花肥牛燜鍋的名義對外銷售,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規定。 當事人涉嫌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經營戶進行立案查處。 執法人員提醒,消費者在消費時要明確告知經營者自己所要購買的商品,如遇見商家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現象,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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