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丨《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
2024-02-23 16:24:09? ?來源:中國福建 責任編輯:卓志沐 我來說兩句 |
2024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前,修訂后的《辦法》已經正式公布,將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有助于進一步推動我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營造公開、透明、誠信的市場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修訂《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要求,逐步實現企業信息化追溯體系與政府部門監管平臺、重要產品追溯管理平臺對接,接受政府監督,互通互享信息。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快建設質量強省的實施意見》要求,創建食品安全示范省,大力實施食品安全戰略,全面落實“四個最嚴”的要求,構建從“農田到餐桌”覆蓋人民群眾日常基本消費食品的“一品一碼”全過程追溯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202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新增對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名錄的農產品實施追溯管理的要求,同時規定了未履行該義務的法律責任。原《辦法》自2018年施行以來已有5年,部分內容與當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監管的工作需求已不相適應,也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不相銜接。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信息技術水平的提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適應改革發展需求,提升我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水平,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修訂《辦法》的主要過程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司法廳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開門立法的要求,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落實“四個最嚴”,回應基層呼聲期盼,強化法律法規規章之間協調性、銜接性,把廣泛征求意見貫穿《辦法》修訂工作的全過程。通過召開座談會、研討會、論證會、實地調研、網上公開征求意見、聯系基層立法聯系點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意見,聽取省直單位、市場監管部門、研究機構、地方執法人員、專家學者、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社會公眾等多方意見建議,充分研討,反復溝通,凝聚各方共識,不斷完善《辦法》的修訂草案,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修訂《辦法》的基本思路 修訂《辦法》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制度內容進行補充和細化,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制度設計。二是立足我省實際情況。在借鑒兄弟省份立法經驗的同時,注重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深化完善,固化我省在多年工作實踐中有效的工作方法,針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還需加強,政府監管措施有待進一步提升等問題,明確監管職責和追溯機制。三是完善監督管理體制。明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海洋漁業、糧食和儲備等部門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中的職責范圍,優化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機制,完善監督管理的方式和內容,提高監管效能,增強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積極性。 《辦法》的特色亮點 (一)明確追溯主體義務保障追溯責任落實到位 食品安全涉及主體較多,為保障追溯責任落實到位,《辦法》作出如下規定:一是明確應當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七類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并將其統稱為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二是要求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產品銷售交付時實施源頭賦碼,并分類規定了相應錄入或者接受確認追溯信息的義務;三是規定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錄入追溯信息的方式,并要求錄入的追溯信息應當準確、規范、完整,不得錄入虛假信息;四是要求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錄入信息并形成電子檔案,如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錄入。 (二)調整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類別品種 為與上位法相協調銜接,落實“四個最嚴”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辦法》作出如下規定:一是將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類別品種作出調整,由省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糧食和儲備等相關部門明確實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具體類別品種;二是規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源頭賦碼,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按照編碼規則生成追溯碼,追溯碼應當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以及餐飲服務等環節傳遞,實現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三是海關可以根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相關信息。 (三)凝聚部門合力加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建設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系統是實現食品追溯全覆蓋全鏈條可追溯的重要保障,《辦法》作出如下規定:一是明確由省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以及本部門省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開發運用,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糧食和儲備等部門負責本部門省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開發運用并與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對接;二是明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匯集相關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信息,實現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及其生產經營者等信息的共享;三是鼓勵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等主體將其自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與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對接。 (四)發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服務民生作用 為充分發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實行數字化管理的優勢,減輕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負擔,保障消費者權益,《辦法》作出如下規定:一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錄入追溯信息、接收確認追溯信息、查驗確認追溯憑證,視為履行了相應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義務,有關部門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紙質方式履行相應義務;二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照本辦法規定錄入或者接收確認了與進貨查驗相關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三是明確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生成的電子追溯憑證具有與相應紙質憑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是消費者可以通過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查詢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明相關的追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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