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一批2023年度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2023-12-04 18:30:17? ?來源:福建市場監管 責任編輯:卓志沐 我來說兩句 |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強化商標行政保護力度,提升執法辦案質量與效率,有力震懾侵權違法行為,營造良好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公布一批2023年度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涵蓋商標代理監管、馳名商標用于廣告宣傳、銷售商標侵權商品等方面的案例。 商標代理監管案例 廈門市湖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廈門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提交虛假地理標志申請材料案 案情簡介:2022年7月,廈門市湖里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對廈門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商標代理違法行為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受某行業協會委托代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申請。2021年9月1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申請材料時,當事人將自行修改的縣志文獻內容作為申請材料提交。另查實,2022年1月14日,當事人受某社會事務服務中心委托代理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申請時,將自行修改的年鑒內容作為申請材料提交。上述申請均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駁回。 處罰決定:當事人在代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時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于案發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提交整改報告,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廈門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辦案機構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罰款100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蔡某某給予警告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商標代理領域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個別商標代理機構在代理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時,為謀求不當利益,提供虛假申請材料,不僅增加了行政確權成本,更破壞了公平健康的競爭環境。本案的查辦,有力懲治了商標代理違法行為,提醒商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要引以為戒,自覺守法規范經營,共同營造良好商標代理行業環境。 商標代理監管案例 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泉州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案 案情簡介:經查,2022年4月至5月,當事人分別代理香港某公司、何某、廈門某公司及某傳媒有限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當事人為了延長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對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時間,使所代理的商標注冊申請較晚被審查駁回,在明知泉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停止經營活動,未使用過也不準備使用涉案商標的情況下,仍代理泉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同日申請注冊上述商標,惡意制造同日申請,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當事人的員工黃某為該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員。 處罰決定:當事人代理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違反了《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根據《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三條、《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案機構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1.對當事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35000元;2.對直接責任人員黃某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5000元。 典型意義:2019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全國范圍內持續深入開展知識產權代理行業“藍天”專項整治行動,組織各地重拳打擊商標代理違法違規行為。本案當事人長期從事商標代理事務,熟悉商標注冊申請程序。為了延長涉案商標審查時間,當事人使用其控制的其他市場主體對涉案商標進行惡意同日申請,違法行為惡劣,嚴重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行政機關快速查辦,彰顯了以“零容忍”的態度保持打擊惡意商標注冊的堅定決心,同時也提醒商標申請人慎選優選代理機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馳名商標用于廣告宣傳案例 三明市尤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尤溪縣某家具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案 案情簡介:2022年10月初,當事人在距離其經營的家具店約20米處,投放了一面戶外廣告牌,其主要內容有“GOODNIGHT? 中國馳名商標晚安家居人物形象”。經查,尤溪縣市場監管局還發現當事人于9月底,印制了三種“GOODNIGHT? 中國馳名商標”等內容的宣傳名片,擺放在其收銀臺的名片架上,用于宣傳,方便顧客聯系。尤溪縣市場監管局以某家具店涉嫌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予以立案。 處罰決定:當事人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牌和發放給顧客的3種名片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同時鑒于當事人初次實施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整改,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裁量四張清單(2022年版)》中減輕處罰事項清單的適用條件,辦案機構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00元。 典型意義:馳名商標應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是在具體案件中對商標事實馳名的一種認定,不能作為榮譽稱號來使用,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中,必然會誤導消費者,嚴重偏離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本案中,辦案機構對將“馳名商標”字樣作為廣告牌等進行廣告宣傳的違法行為進行懲戒,是一次很生動的普法實踐。對于廣大消費者正確認識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本質起到很好的宣傳作用。 銷售商標侵權商品案例 龍巖市新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龍巖市新羅區某商行涉嫌銷售侵犯“南孚”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16,新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廠家舉報,對當事人龍巖市新羅區某商行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從一上門推銷男子(不知道姓名和聯系方式)購進“南孚”5號和7號電池共計2880粒,進價均為1元/粒,銷售價均為1.5元/粒,共銷售780粒,庫存的2100粒電池被龍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扣押。經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鑒別,上述“南孚”電池不是該公司生產或授權單位生產的產品,屬侵犯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南孚”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對該鑒別結論無異議。當事人銷售上述電池,不能提供上述電池的進貨票據或購銷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無法證明上述電池是其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上述電池按銷售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為4320元,違法所得為390元。 處罰決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案機構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南孚”電池2100粒;沒收違法所得390元人民幣;處罰款2.5萬元。 典型意義:銷售商標侵權產品屬于商標侵權行為的一種,經營者在進貨中要對貨源進行認真核查,確保商品出自正品廠家,否則不但會被行政處罰,還會影響自己的商譽。本案中當事人從非法渠道購進假冒電池并銷售的行為,既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又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厲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切實保護了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對其他市場經營者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維護了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商標侵權案例 武夷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彭某明、彭某祥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3年3月9日,武夷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在當事人開設的直播間內查獲在售的“圖片?古井”“圖片?牛欄坑肉桂”“圖片?巖上空谷”“圖片?小空谷”“圖片?小幽蘭”“圖片?巖霸壹號”等各種注冊商標77泡,貨值金額為3697元。經上述商標注冊人鑒定,當事人銷售的涉案茶葉均系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案發后,當事人未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且彭某明經營的武夷山市彭劍茶葉店曾于2022年11月因銷售侵犯“溪谷留香”“曦瓜”注冊商標專用權茶葉行為被行政處罰。彭某明、彭某祥均已知曉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卻仍然繼續故意實施銷售侵權茶葉行為,并且本案中的侵權茶葉商標數量較多,當事人主觀過錯較大。 處罰決定: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辦案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1.對當事人購進涉案茶葉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行為處以警告;2.沒收涉案侵權茶葉77泡;3.罰款20萬元。 典型意義:當事人近五年因銷售商標侵權商品已被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卻仍然繼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構成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的嚴重情節,辦案機構依法予以從重行政處罰。處罰決定定性準確,過罰相當,對當事人和此類違法行為產生較強震懾。 商標侵權案例 平潭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侵犯“友邦”商標權案 案情簡介:2023年5月26日,平潭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人舉報,舉報人稱平潭綜合實驗區順意路某在建項目2號樓和3號樓一樓發現外包裝箱印有“友邦”注冊商標的吊頂模塊,標示生產廠家為浙江友邦集成吊頂股份有限公司。經注冊商標權利人浙江友邦集成吊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辨認,上述吊頂模塊全部為涉嫌侵犯“友邦”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經清點,涉案吊頂數量為151箱9060片。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辦案機關對涉案吊頂實施扣押的強制措施。經查,涉案吊頂產品系當事人向福州某公司購進,購進后涉案吊頂產品進場尚未安裝即被辦案機關查獲。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認定為30169.8元,截至案發時尚未產生違法所得。 處罰決定: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五條“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承攬人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并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商標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SB-3適用從輕情節的裁量幅度, 辦案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扣押的151箱(9060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吊頂產品;2.罰款50000元。 典型意義:在包工包料承攬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承包人為了降低施工成本、賺取更大收益,購買、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用于施工建設的情形時有發生,這種行為不僅降低了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還嚴重侵犯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本案系建筑工程在建工地上發生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件,其指導意義在于明確了包工包料承攬工程中購買、使用侵權商品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也彰顯了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堅強決心。 商標侵權兩法銜接案例 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30日,思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涉案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155瓶可疑“貴州茅臺酒”,執法人員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并聯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于2022年12月1日至現場進行鑒別,因現場無法直接確認,遂將其中6瓶寄送至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鑒定。2023年1月1日,辦案機關收到上述6瓶酒的《真偽鑒定報告》,結論意見均為:根據感官品評、檢測分析鑒定,該送檢酒樣與我司產品特征不符。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至11月期間,以2400-2480元/瓶的價格向貴州省貴陽市的陳某購進“貴州茅臺酒”,并以2580-2620元/瓶銷售給下家。執法人員深入調查查實當事人共計向三個下家銷售案涉貴州茅臺酒1907瓶,銷售金額共計4986250元。2023年4月4日,當事人及三個下家分別將尚未售出的共計713瓶“貴州茅臺酒”送由貴州茅臺酒工作人員進行現場鑒別辨認。貴州茅臺酒工作人員經鑒別辨認,現場出具《產品辨認(鑒定)表》,713瓶貴州茅臺酒辨認(鑒定)結論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根據當事人與三個下家的成交均價,被辨認(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的719瓶“貴州茅臺酒”共計違法經營額為184649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商的供貨單據、供貨商的資質材料,僅能提供轉賬記錄。根據調查,當事人的單瓶利潤高于行業交易習慣,作為長期經營貴州茅臺酒的經營者,應對此有所了解,應知曉其所購進的“貴州茅臺酒”低于市場行情價。綜上,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的行為不屬于“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處罰決定: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已經涉嫌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2023年4月14日,市場監管部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該案系行政機關移送公安機關的典型案例。假茅臺屢禁不止,造假手段層出不窮,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帶來重大風險隱患。本案中被鑒定的“假茅臺”采用真瓶打孔方式進行造假,孔徑細如發絲,復原后基本很難發現,違法手段極為隱蔽,基本無法通過對瓶蓋、瓶身、商標、防偽碼等常規鑒別手段來分辨真假。同時,辦案人員深入開展調查,查清涉案商品來龍去脈。除對現場發現的154瓶貴州茅臺酒開展調查,還對涉案貴州茅臺酒的進貨來源、銷售去向,供貨商的身份信息、銀行卡轉賬記錄等信息進一步核查,溯源查出565瓶待售的假冒貴州茅臺酒,進一步完善證據鏈條。本案已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形成部門聯動保護商標專用權的震懾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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