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六批)
2023-10-24 17:46:52? ?來源:福建市場監管 責任編輯:卓志沐 我來說兩句 |
省市場監管系統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聚焦社會輿論關注,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處了一批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現將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泉州市惠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泉州廣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進行有獎銷售案 處罰結果 2023年5月17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泉州廣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5.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詳情 2022年11月2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當事人現場負責人確認投訴舉報照片中的電飯煲兌換券、烤箱兌換券、惠安璀璨壹號優惠申請單確是其出具的。其中“電飯煲兌換券”標示有:“璀璨壹號 電飯煲兌換券 使用須知:1.本券不掛失、不記名;2.本券僅用于璀璨壹號家電兌換,不作其他用途;3.本券一經損毀、涂改,即作廢無效;4.本券加蓋公章有效,使用后由璀璨壹號工作人員回收;5.在法律許可范圍內,本券的最終解釋權歸泉州廣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該兌換券加蓋有“璀璨壹號 營銷專用章”。上述優惠申請單、兌換券內未見“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數量、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主辦方及其聯系方式”等信息,未見兌換規則、使用范圍、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條件等詳細內容。 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示有獎銷售活動相關信息、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未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涉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及在兌換券上標示“…本券的最終解釋權歸泉州廣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惠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福州市連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建融曠明置業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處罰結果 2023年5月15 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福建融曠明置業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詳情 2023年2月23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銷售商品房經營活動中提供的合同涉嫌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遂于2023年2月24日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開發某房地產項目網簽購房合同時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中“第八條 逾期付款責任 ”相關內容與“第十二條 逾期交付責任”相關內容對比,消費者違約責任顯著高于當事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存在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情況;“第十條 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第十一條交付時間和手續 (三)查驗房屋”約定及“第二十條(二)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內取得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處理方式”等3條規定,限制了消費者獲取違約金及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 當事人銷售商品房所使用合同的格式條款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連江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廈門市海滄區新雅美業美容店訂立合同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案 處罰結果 2023年8月26日,海滄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詳情 2023年7月6日,海滄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前臺抽屜和前臺桌面文件夾內發現4本“顧客服務單”,其第二聯中“協商”部分的格式條款含有“若您認為我們/門店的服務有瑕疵或不足,秉承友好協商的理念,還請第一時間提供相應證據(包括可證明系我們/門店服務產生的不良后果的醫學結論證明、音頻視頻材料等)與我們/門店進行溝通;若您在溝通時未準備前述材料,或者提出超出我們/門店承受范圍或法律規定的要求,我們/門店建議您尋求訴訟方式進行解決,煩請您不要影響我們/門店正常的經營,亦請您不要在未準備前述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向工商、衛生等行政部門進行無理由投訴,亦或通過各種途徑歪曲、抹黑我們/門店,否則,你愿意支付等同于服務金額的三倍予我們/門店作為違約金,并愿意承擔由此給我們/門店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愿意通過我們/門店認可方式消除影響”字樣內容,遂于2023年7月7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考慮到與顧客簽訂合同的便捷性,自行在淘寶店鋪上搜索并購買“顧客服務單”票據,將其作為合同文本使用。截至案發,上述4本“顧客服務單”中,有13份已簽有顧客姓名、到店接受服務的項目、顧客所支付的金額、紋眉師簽名等信息,當事人共收取費用47648元。 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含有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內容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第(八)項的規定。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海滄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已主動改正,不另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泉州市華宇聚緣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案 處罰結果 2023年3 月31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泉州市華宇聚緣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詳情 2023年3月17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2份《泉州市華宇聚緣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車輛轉讓協議》,其中約定事項均有“七:此協議簽訂之后,立即生效,雙方應認真執行,不得以車況、車價為由提出退車、降價等要求”的條款。 當事人與消費者簽訂存在免除經營者責任規定的車輛轉讓協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晉江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莆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莆田聯融盛置業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處罰結果 2023年1月4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莆田聯融盛置業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詳情 2022年5月19日,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城廂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合同中涉嫌存在加重消費者責任的違法行為,遂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5月份開始對外預售由該公司開發經營的某小區商品房,與購房者簽訂由該公司統一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格式合同。關于買受人逾期支付房款的違約責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格式合同附件十一《補充協議》5.6條款規定如下:“買受人逾期交付房款時,每逾期一個日歷日,應按照未付房款萬分之三違約金的標準向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90個日歷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取相當于商品房總價款20%的違約金”。關于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格式合同附件十一《補充協議》11.5.1-11.5.3條款規定如下:“出賣人逾期交房,買受人同意出賣人90個日歷日的寬展期,逾期超過90個日歷日,每逾期一個日歷日,出賣人應付總價款萬分之一違約金,逾期超過180個日歷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取不超過總價款2%的違約金”。截至2022年4月30日,當事人累計銷售某小區商品房871套,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格式合同871份。截至案發,當事人尚未收取過任何購房者因逾期支付房款產生的違約金,沒有違法所得。 當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寧德市霞浦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霞浦縣長春良筑民宿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處罰結果 2023年6月 26日,霞浦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霞浦縣長春良筑民宿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39.1元、罰款1258.9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詳情 2023年4月26日,霞浦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并向其核實了投訴人關于美團酒店住宿訂單被取消后同類型房間在同日期價格上漲的情況,遂于當日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開始將所經營的民宿房型上架美團平臺對外銷售,4月14日晚21:16被一名消費者下單預訂了入住時間為2023年5月1日的“溫馨標準間”3間,預訂費用共計1047元,即每間349元;當天晚上22:00當事人以房量不足為理由拒絕了消費者的訂單并退款。而實際上截至4月14日晚上22:00,當事人所經營的3間“溫馨標準間”在5月1日并未被預訂,實際有房,當事人隱瞞了其提供的房型實際可供預定數量。當事人取消上述訂單后,將該房型在五一假期期間的價格設置為每間718元重新上架。最終上述房型5月1日的房間在線上平臺以646元(扣除平臺優惠72元)的價格成交1間、以每間600元的價格線下成交2間,違法所得839.1元。 當事人隱瞞所提供房型的實際可供預定數量,并在拒絕消費者訂單后漲價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霞浦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廈門市思明區鮮慶坊餐廳虛報商品重量欺詐消費者案 處罰結果 2023年7月3日,思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廈門市思明區鮮慶坊餐廳虛報商品重量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詳情 2023年2月4日,思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抽查1號桌、15號桌點菜單,其中1號桌抽查結果顯示,“冬蟹”點菜單寫1.7斤,現場復稱實際重量1.22斤;“香螺”點菜單寫1.3斤,現場復稱實際重量0.94斤;“旺螺”點菜單寫1.1斤,現場復稱實際重量0.86斤;“蝦菇”點菜單寫1斤,現場復稱實際重量0.78斤;“生蠔”點菜單寫2.1斤,現場復稱實際重量1.58斤;“白玉貝”點菜單寫2.4斤,現場復稱實際重量1.76斤;15號桌抽查結果顯示,“蝦菇”點菜單寫1斤,現場復稱實際重量0.74斤。2023年2月17日,思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海鮮稱重時通過多記錄稱重海鮮重量的手法,騙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使用死亡的帝王蟹掉包替換消費者購買的活帝王蟹進行加工出菜給消費者食用。 當事人在海鮮稱重時通過在點菜單上多記錄海鮮重量的手法騙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按照消費者約定的計量重量提供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的規定;使用死亡的帝王蟹調包替換消費者購買的活帝王蟹,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思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晉安區麥恩健身工作室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處罰結果 2023年1月9日,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晉安區麥恩健身工作室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詳情 2022年8月30日,晉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遂于當日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9月13日期間,在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服務協議的條款中,包含“3.協議解除與終止3.1(1)……甲方需按乙方模板書面申請,并退還乙方開具的收據、發票和本協議……,(2)……乙方在收到原發票等資料之后再為甲方辦理有關退款手續,收據、發票和本協議未退回,乙方有權拒絕辦理退款。……3.2甲方符合以下任一條款項,視為甲方主動放棄服務,其享有的權利自動終止。乙方不接受甲方退款,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4)甲方已消費本協議約定的任一項目或任一產品,則不可退款。”等條款,對退費時間、退費形式進行限制,并加收退費手續費,部分解除了其退費的責任,限制了消費者退費的權利。 當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晉安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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