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場監管局修訂出臺《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2023-10-17 11:57:19? ?來源:福建市場監管 責任編輯:卓志沐 我來說兩句 |
為進一步規范本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近日,省市場監管局修訂出臺了《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于11月1日起實施。 規則全面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從基本原則、考慮因素、職責劃分、裁量階次、適用標準、行使要求等方面進行全流程、全方位規范,與省市場監管局已經出臺的61部法律法規裁量基準共同構建起較為完備的行政處罰裁量體系。 此次修訂,立足當前本省市場監管執法實際,在全省系統內相對統一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標準,明確“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存在主觀過錯”“初次違法”等影響行政處罰裁量情節認定的條件和標準,細化基層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裁量權的考量依據,避免出現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現象,著力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凸顯行政執法力度和溫度的統一。 下一步,省市場監管局將持續深化行政裁量權規范化工作,動態調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同時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和檢查,更好地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 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行為,確保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本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公平公正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和綜合裁量原則。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綜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考慮以下情況: (一)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以及過錯程度; (二)當事人的年齡、精神狀況; (三)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 (四)違法行為的規模或涉及的區域范圍; (五)當事人的違法次數; (六)違法手段的惡劣程度; (七)涉案財物數量、價值; (八)違法所得的金額; (九)涉案產品的風險性; (十)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程度; (十一)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十二)當事人配合調查處理的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和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則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和工作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對同一處罰事項,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制定行政裁量基準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原則上應直接適用。如下級市場監管部門不能直接適用,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對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沖突的,應當適用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執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本規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含本數)。 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數)。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含本數)。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該性質違法行為。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監管執法檢查記錄臺賬、執法辦案計算機信息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行政處罰公示平臺等方式,未發現當事人此前發生過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可認定為“初次違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依法撫養、贍養、扶養的人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行為的; (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的期限,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起計算; (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五)對舉報人、投訴人、證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 (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八)拒不采取改正、應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導致危害后果擴大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因前款第四至七項所涉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該行為不再作為從重行政處罰情節。 第十四條 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主觀過錯較小; (二)初次違法;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四)及時中止違法行為; (五)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 (六)案涉貨值金額較小; (七)案涉產品或者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 (八)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第十五條 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危害程度較輕,如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等; (二)危害范圍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五)主動與違法行為損害的對象達成和解或者取得諒解的; (六)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及時改正: (一)在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前主動改正; (二)在市場監管部門立案后調查終結前改正。 第十七條 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的過錯程度大于過失。 沒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二)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三)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產經營責任; (四)當事人是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 (五)當事人是否取得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授權。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當事人不具有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原則上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但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情形的行政處罰,對“情節嚴重”情形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適用規則: (一)相關實體法對“情節嚴重”情形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相關實體法未對“情節嚴重”情形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依據立法本意,根據上級部門的執法辦案要求,綜合考慮部門監管執法工作實際和具體違法事實等情況,對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情形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十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未列入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或者不符合其中所列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規則,綜合裁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同一當事人的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系的,遵循“分別處罰,合并執行”的原則,適用本規則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有牽連關系的,適用吸收原則,擇重而處。 第二十二條 辦案機構應當全面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核實。擬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理由并附相應證據材料。 決定作出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在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對裁量權的行使作出說明,載明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情況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和檢查。發現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則施行以前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尚未作出處罰決定的,適用本規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的通知》(閩市監規〔2020〕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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