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認證檢驗檢測典型違法案例!
2023-07-12 09:48:28? ?來源:福建市場監管 責任編輯:卓志沐 我來說兩句 |
近年來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持續 有效推進認證檢測監管工作 通過監管推動、典型帶動、條線聯動 橫向互動等工作方式 指導基層市場監管部門 以監管促規范、以監管助發展 通過查處一類案件、教育一批經營者 規范一個行業,震懾了違法行為 規范了認證檢測市場秩序 彰顯認證檢測 “傳遞信任、服務發展”的功能和作用 現選取近年來各地查辦的 認證檢驗檢測領域典型案例 予以公布,以案釋法 進一步推動我省認證檢測 監管工作上新水平 服務高質量發展 案例一 違法行為:當事人減少認證規則規定的認證程序 當事人: 北京中潤興認證有限公司 罰沒金額:55000元 案情簡介:當事人在認證過程中,減少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從事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應當完成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確保認證、檢查、檢測的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長樂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 案例二 違法行為:當事人偽造、變造原始數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當事人:福建省永精誠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30000元 案情簡介:當事人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屬于《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違法行為,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永泰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0元罰款。 案例三 違法行為:當事人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摩托車 當事人:莆田市秀嶼區東莊麗娟電動車商行 處罰金額:125000元 案情簡介:當事人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25000元。 案例四 違法行為: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設備檢測,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 當事人:沙縣華盛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30000元 案情簡介: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校準的輪胎氣壓表從事輪胎檢測,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屬于《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的“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用目測代替輪胎花紋深度尺檢測輪胎花紋深度并出具測量數值,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屬于《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所指的“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的;”違法行為,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沙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0000 元。 案例五 違法行為:當事人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擴展認證的汽車 當事人:福建易工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21000元 案情簡介:當事人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擴展認證的汽車,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其獲證產品覆蓋范圍的,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擴展,認證機構應當核查擴展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經確認合格后,可以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出具認證證書或者重新出具認證證書。”的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漳平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1000元。 案例六 違法行為:當事人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人員從事認證活動 當事人:特思達(北京)紡織檢定有限公司 罰沒金額:72000元 案情簡介:當事人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經認可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認證活動。”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所指的“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浦城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7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 案例七 違法行為:當事人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未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 當事人:福州楓銳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30000元 案情簡介:當事人未按照標準傳輸、保存原始數據、記錄,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屬于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所指的“未按照標準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的。”行為,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倉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處30000元罰款。 案例八 違法行為:當事人冒用認證標志 當事人:廈門歐特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罰沒金額:193580元 案情簡介:當事人冒用認證標志,違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五條“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規定,依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偽造、冒用、非法買賣認證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整改,處63980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29600元,罰沒款合計193580元。 案例九 違法行為:當事人在認證過程中減少、遺漏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 當事人:中海評認證有限公司 罰沒金額:981394.14元 案情簡介:當事人在認證活動中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程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從事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應當完成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確保認證、檢查、檢測的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處50000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931394.14元,罰沒款合計981394.14元。 案例十 違法行為:當事人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 當事人:歐利斯認證有限公司 罰沒金額:70000元 案情簡介:當事人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范圍內從事認證活動”,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福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處以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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