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刷單炒信……福建省曝光一批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典型案例
2023-01-05 14:03:52? ?來源:福建市場監管 責任編輯:卓志沐 我來說兩句 |
2022年以來,福建省市場監管系統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圍繞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統一大市場,突出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人群、重點地區、重點商品,結合“點題整治”等工作,組織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取得良好成效。全省共立案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189件,辦結173件,罰沒2176.84萬元。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 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引導市場主體自覺守法 更好構建公平競爭的 市場環境和良好的消費環境 小編現公布第三批共六個 示范性強的典型案例 武夷山市玲輝艾灸館等3家艾灸館 虛假宣傳行為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武夷山市玲輝艾灸館等3家艾灸館通過播放電腦內視頻素材的方式,向前來體驗“做艾灸”服務的顧客推銷多功能熏蒸儀、雷火灸等產品。在播放的視頻中含有“使用艾灸儀后,糖尿病、高血糖、骨膜炎等病都改善了”“尿酸偏高,餐餐吃海鮮,到艾灸館做艾灸3個多月,尿酸反而降低了”“到艾灸館做艾灸4個多月,白發變黑了”“肌肉瘤原來有鴨蛋那么大,在艾灸館做了三個月只有一個手指那么大了”“患有多年的息肉,買了艾灸儀回家,做五效合一(熏蒸)半年,近兩年沒去手術了”等內容,旨在宣傳其經營的多功能熏蒸儀、蘄艾精油等產品具有“治療糖尿病、高血糖、高血壓、骨膜炎、腰椎間盤突出、帕金森、腦梗塞、囊腫、肌肉瘤、息肉、小葉增生、卵巢癌;降低尿酸;治療兒童抑郁癥、自閉癥、情緒不穩定、缺乏生長激素、各種酶的問題;治療感冒、頭痛、腰腿痛、膝蓋痛;治療燒傷”等功效。經核查,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既不是藥品也非醫療器械,其提供的“做艾灸”服務亦不是醫療服務,其向顧客宣稱的上述功能并無事實依據。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武夷山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分別處以罰款50萬元,合計罰款150萬元。 泉州睿澤食品有限公司 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通過虛構一個“33歲、外號叫‘樂哥’的退伍男子”的虛假人物,以騙取消費者信任。通過微信加人和組建微信群等方式銷售顏如韻膠原蛋白肽飲、膠原蛋白肽低聚果飲和酵母膠原蛋白肽飲等食品。向客戶宣傳涉案食品具有“促進記憶力發育”“止咳平喘”“增強免疫力”“緩解假性近視”“治療關節炎及酸痛”“修復敏感肌,修復子宮內膜厚度”“抑制癌細胞”等功效,但無相關材料證明上述產品具有其宣傳的功效。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泉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0萬元。 廈門福贊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涉嫌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當事人在從事物流運輸經營期間,為獲取“順豐”公司物流運輸業務派單和競爭優勢,向廈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等給付現金“好處費”等共計76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廈門市湖里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0元。 廈門鑫華秦裝飾有限公司 涉嫌商業混淆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承包“云山郡”欄桿施工項目,具體包含欄桿玻璃的采購、現場安裝等,工程招標文件中推薦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信義”玻璃。經查明,當事人提供并安裝在該工程中的玻璃成品并非“信義”牌玻璃,而是貼有“信義玻璃”字樣的玻璃成品;且為確保順利驗收進場,當事人在供應商資質報審環節提供了其變造的信義四川公司授權生產加工文件;在產品取樣報審階段,提供了其變造的產品合格證以及產品檢測報告。當事人造成混淆誤認獲取了不當競爭機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二)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43640元,罰款260100元,罰沒款合計303740元。 泉州衣之霸紡織品有限公司 網絡刷單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天貓平臺上開設“播播星旗艦店”,主要銷售鞋類產品。為提高店鋪的銷量,當事人設置刷單部門,聯系刷手刷單,虛構交易,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2日,自行組織刷單,涉及刷單總數28603單、刷單金額2060723元,刷單傭金143731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泉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虛構交易的行為,并處罰款50萬元。 融商(漳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銷售其開發的大城時代二期商品房時進行了有獎銷售。該有獎銷售活動事前并未制定相應的文字活動方案,沒有明確公布獎品種類、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數量、中獎概率、兌獎方式等法定公開內容,對現場即時開獎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也沒有隨時公示,影響兌獎。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漳州市云霄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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