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領域“鐵拳”行動之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3-01-04 15:02:00? ?來源: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任編輯:卓志沐 我來說兩句 |
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漳州市市場監管系統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各類專項整治,嚴厲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漳州市薌城區鄭某某烘焙店加工制作非法添加金箔(工藝銅箔)的奶油蛋糕案 2022年6月10日,漳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薌城區鄭某某烘焙店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做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74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4日,漳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根據區局移送的關于薌城區鄭某某烘焙店涉嫌生產經營添加金箔(工藝銅箔)的情人節限定款奶油蛋糕的案件線索,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為漳州向某坊食品有限公司的加盟門店,2022年2月14日漳州向某坊食品有限公司向當事人提供3個常溫4寸蛋糕胚,當事人自行對上述蛋糕胚進行涂抹奶油并裝飾。在裝飾蛋糕過程中,當事人將金箔(工藝銅箔)直接撒在蛋糕側面奶油上,與食用的蛋糕直接接觸。至案發時,當事人已經對剩余金箔做了報廢處理。當事人共生產含金箔(工藝銅箔)的奶油蛋糕3個,銷售1個給客戶,銷售價為58元/個,其余2個因未銷售做了報廢處理,貨值共計174元。 當事人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漳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做出如上行政處罰。 金箔(工藝銅箔)既不是食品的生產原料,也不屬于食品添加劑范疇,被禁止添加進食品中。使用金箔(工藝銅箔)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必然受到法律嚴懲。該案的嚴肅查辦,對當地的蛋糕制售行業形成較好的警示震懾,亂添加問題顯著減少,有力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健康權益,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食品安全風險。 案例二 漳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7月26日,龍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1023箱食品和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30日,龍海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上級交辦的投訴舉報件,對漳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實施現場核查。經查明:在該食品生產企業的倉庫中發現堆放有1023箱生產日期標注為“2022/07/01”的食品,其中:(1)豆乳卷心酥,規格為2.5 kg,共計627箱;(2)大草原牛奶卷,規格2.5 kg,共計10箱;(3)奶茶卷,規格2.5 kg,共計366箱;(4)三明治肉松卷,規格為2.5 kg,共計20箱。當事人承認由于企業內部管理不善,對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不足,未認真落實《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將上述1023箱食品的實際生產日期為2022年6月30日,虛假標注為“2022/07/01”。上述1023箱食品的貨值金額共計20460元,至案發時為止該批次食品尚未售出。 當事人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龍海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作出如上的行政處罰。 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是在生產環節弄虛作假,嚴重違背了食品生產過程控制中的合法性與真實性要求,反映出企業食品安全意識淡薄和對食品安全的漠視。采用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方式讓食品“早產”,是食品生產領域較為多發的違法現象,這類違法現象甚至成為了食品業的潛規則。執法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案例三 林某某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案 2022年8月25日,長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林某某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工具封口機(型號FR-800)1臺、電子計價秤(型號ACS-30)1臺,沒收“風干牛肉干”包裝袋1.2萬個、“手撕牛肉干”包裝袋9600個,沒收原料風干雞胸肉條450千克、半成品100千克、 成品“風干牛肉干”627袋和“手撕牛肉條”33袋、未寄出(含退貨件)的快遞包259件,沒收違法所得4255.20元和罰款50.6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15日,長泰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對當事人廠房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設立加工場所進行肉干制品分裝,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2022年3月,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相關證照的情況下,購進風干雞胸肉條858.5千克和大量的包裝袋,通過網絡定制食品標簽(可貼)。將風干雞胸肉條假冒牛肉干,包裝成“手撕風干肉條”(20克/條)、“風干牛肉干”和“手撕牛肉干”(250克/包)。當事人包裝的“風干牛肉干”加貼含有“阿壩州雪松牦牛肉干有限公司”等產品信息的食品標簽;“手撕牛肉干”加貼含有“錫林浩特市巴音吉利木食品有限公司”等產品信息的食品標簽。上述兩家公司與當事人之間均無合作關系,也未授權當事人使用上述公司名稱及其產品標簽信息內容。2022年4月1日起,當事人將上述分裝的產品通過自設的淘特網店“牛將軍零食店”進行銷售。經統計該網店的銷售數據,本案貨值總金額36187.60元,違法所得4255.20元。 當事人存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設立食品加工場所包裝肉干制品的違法行為;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和將風干雞胸肉干假冒牛肉干的以假充真違法行為的三種違法行為,存在有牽連關系,適用吸收原則,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最終,長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如上行政處罰。 近年來,食品電商消費模式已經滲透到人們的生活當中,基本上可以做到“足不出戶享受世界美食”。但是,網絡食品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本案的網店經營主體注冊登記在山東臨沂,實際生產加工場所卻在長泰區,違法行為較為隱蔽,執法部門一直秉承“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的執法理念,聯合公安機關,一舉打掉該問題食品加工窩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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