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注民生,鐵拳出擊!福建省莆田市市場監管局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
2022-08-31 18:20:43?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責任編輯:薛莞馨 我來說兩句 |
近年來,福建省莆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工作部署,結合莆田市實際,緊緊圍繞“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和重點行業,持續深入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著力打造執法為民的“鐵拳”品牌。 據悉,本次行動聚焦關系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貼近群眾生活的重點服務行業,以及農村與城鄉接合部市場、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多發的重點區域,緊密結合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打擊侵權假冒等工作,重拳出擊,嚴厲查處以下十四種違法行為: 一是食用油摻雜摻假;二是聲稱減肥、壯陽等食品非法添加;三是油品質量違法和加油站計量作弊;四是“神醫”“神藥”等虛假違法廣告;五是醫療美容領域虛假宣傳;六是翻新“黑氣瓶”和劣質燃氣具;七是超期未檢電梯;八是面向未成年人開展“無底線營銷”;九是通信行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十是網絡餐飲外賣食品安全違法;十一是泥鰍、牛蛙、鱔魚等食用農產品獸藥殘留不合格;十二是鞋服侵權假冒;十三是水產品、畜禽、蛋、蔬菜等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重金屬殘留不合格;十四是農村假冒偽劣食品。 截至目前,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查處民生領域案件943件,罰沒款2372.42萬元,移送公安機關5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某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案 2021年10月26日,根據莆田市發改委移交的線索,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某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現場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用油的違法行為,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未嚴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擅自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用油,并將其上述的食用油作為成品交付給莆田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構成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同時,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涉案花生油進行質量等級執法監督抽檢,經檢驗涉案的5批次花生油不符合GB/T1534-2017要求,市市場監管局將涉案5批次花生油涉嫌犯罪行為移送莆田市公安局偵查處理。并對當事人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用調和油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物品并處以罰款133.09萬元;吊銷其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并對其法定代表人從業禁止5年。 2、福建某藥師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荔城拱辰店涉嫌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2年1月18日,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荔城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在淘寶平臺經營的網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及《廣告法》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自2021年11月中旬,在其淘寶平臺開設的網店銷售的 “核桃黑芝麻丸”產品頁面上發布有“無糖”字樣的內容。當事人所銷售的“核桃黑芝麻丸”產品碳水化合物含量為每100克66.1克,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2011)中規定無糖產品的標準(無糖產品的標準為:碳水化合物≤0.5g/100g(固體)或100ml液體),當事人廣告中宣稱的商品成分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對購買產生實質性影響。 當事人通過淘寶平臺開設網店銷售的 “核桃黑芝麻丸”產品頁面發布有“無糖”字樣的內容,虛構商品的成分,欺騙及誤導消費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廣告法》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0.2萬元。 3、莆田市荔城區某食品貿易有限公司涉嫌經營標簽虛假羊胎素軟膠囊案 2021年8月26日,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現場發現當事人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的店鋪銷售涉嫌經營標簽虛假羊胎素軟膠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的店銷售的“羊胎素軟膠囊”標簽含有“【保健功能】增強免疫力”虛假內容。顧客在當事人拼多多開設的店鋪下單購買上述產品后,當事人通過淘寶網下單購買上述產品,由淘寶賣家直接將上述產品向顧客發貨,當事人從中賺取差價,銷售單價為19.95元/瓶,實付15元/瓶。當事人未查驗涉訴產品合格證明,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當事人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羊胎素軟膠囊”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未查驗上述產品合格證明,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72萬元。 4、莆田市某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涉嫌經營無中文標簽鹿胎素膠囊案 2020年11月26日,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莆田海關移送的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現場發現當事人涉嫌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MHD鹿胎素膠囊童顏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MHD鹿胎素膠囊童顏丸”系新西蘭郵寄入境的保健食品,共計20瓶,均無中文標簽,由當事人員工帶入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參展。9瓶在參展期間贈送給客人,剩下11瓶當事人帶回莆田公司,在有贊精選平臺開設的網店上銷售。2020年8月13日及2020年8月27日當事人以1280元/瓶的價格將上述產品售出,上述無中文標簽的食品違法所得14080元。當事人通過其在有贊精選開設的網店將參會樣品銷售時,該網店頁面無任何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即并無告知消費者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同時當事人在經營的網店上發布“MHD鹿胎素膠囊童顏丸”商品頁面廣告含“提高身體機能,強化免疫功能,暖宮調經,燃脂瘦身,去皺抗衰,美白淡斑,潤膚亮肌,調節內分泌,提高睡眠質量,增加肌膚彈性,減少黑眼圈,養眼護眼,養發固發,補腎抗疲勞,更年期不適,改善血液循環”等內容。該商品為保健食品,并無強化免疫功能,暖宮調經,燃脂、調節內分泌等治療功效,且當事人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未經監管部門批準,當事人制作上述商品頁面廣告費用為500元。 當事人將無中文標簽的“MHD鹿胎素膠囊童顏丸”放在網上銷售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在其銷售的保健食品“MHD鹿胎素膠囊童顏丸”頁面中發布有“提高身體機能,強化免疫功能,暖宮調經,燃脂瘦身,去皺抗衰,美白淡斑,潤膚亮肌,調節內分泌,提高睡眠質量,增加肌膚彈性,減少黑眼圈,養眼護眼,養發固發,補腎抗疲勞,更年期不適,改善血液循環”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7.2萬元。 5、莆田市荔城區某陽廣告策劃制作中心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2年2月15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作出沒收廣告費用、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2021年11月15日,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荔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與廣告主莆田市荔城區某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簽訂《社區廣告發布合同》,約定自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由對方提供廣告素材,當事人負責制作廣告發布于城廂區德信大廈電梯內,在由當事人制作發布的廣告中有“連續五年央美過關率超過80%”“中國三大美術學院的重要生源培養基地”等虛假廣告內容,于2021年11月15日被本局依法查獲,當事人為他人制作發布上述虛假廣告費用為500元。當事人作為廣告經營者,未盡到廣告審核義務,在明知或應知廣告中含有虛假內容的情況下,仍為廣告主制作并發布,該廣告內容對服務質量進行虛假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的影響,且在廣告中使用虛構的統計信息作證明材料,該廣告內容構成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所指的虛假廣告。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6、莆田市城廂區某斗百貨商行偽造檢驗結果和銷售不合格童裝案 2021年9月15日,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莆田市城廂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把自己在淘寶店鋪經營的“某樂母嬰店”銷售的一款童裝的檢驗報告的第一項(頭部和頸部不應任何繩帶)的檢驗結果,把“不符合要求”改成了“符合要求”;第六項(長袖袖口處的繩帶扣緊時應完全置于服裝內)的檢驗結果,把“不適用”改成了“適用”。當事人銷售的偽造檢驗結果的童裝從拼多多網某店鋪進貨,消費者在當事人網店下單后,當事人再從拼多多網某店鋪訂貨,商品會通過拼多多直接寄給消費者,當事人從中賺取差價。截至被查獲,當事人共銷售該款童裝17件,進價24.9元/件,售價58.49元/件,貨值金額共計994.33元,共獲利571.03元。當事人偽造檢驗結果和銷售不合格童裝的行為分別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71.03元,罰款4939元的行政處罰。 7、福建省莆田市某輕化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日曬鹽(未加碘)案 2019年11月1日,根據連江縣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給連江縣某食品廠的日曬鹽經連江縣市場監管局抽檢及復檢,氯化鈉不符合要求,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連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9日委托廈門中集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連江縣某食品廠采購的日曬鹽(未加碘)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上述批次日曬鹽(未加碘)的氯化鈉(以干基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7月,上述批次日曬鹽(未加碘)經復檢,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當事人于2019年4月以359.70元/噸的銷售單價銷售上述批次的未加碘日曬鹽33噸,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未加碘日曬鹽的貨值金額為11870.10元,違法所得1188.33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萬元。 8、莆田市某中西結合醫院涉嫌使用超過有效期藥品案 2020年11月,根據莆田市市衛健委及城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線索,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莆田某中西醫結合醫院進行檢查,在現場發現當事人存在涉嫌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違法行為。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在開展日常診療活動的期間,在藥房藥品陳列貨架上擺放的待使用藥品70盒“維生素C注射液”(有效期至:2020年09月)、2盒“硫酸慶大霉素片”(有效期至:2020年09月22日)和7盒“正骨水”(有效期至:2020年07月)超過有效期。當事人使用超過有效期藥品的貨值金額共計182.37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經調查該單位屬于兩年內初次違法,不存在主觀故意使用超過有效期藥品的行為,且現當事人經營的醫院已于2021年1月份停止經營。依據《行政處罰法》《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物品并處罰款5萬元。 9、莆田市城廂區某某結日用品店涉嫌銷售過期化妝品和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2021年6月22日,根據城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移送,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現場發現當事人存在涉嫌銷售過期化妝品及未經許可銷售第三類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在當事人對外擺放并銷售的貨架上發現的已過期化妝品“賽詩香水”“機遇香水”各1盒,當事人無法提供購進票據、供貨方的資質材料及其檢測報告。同時當事人于2020年8月2日通過1688平臺上的荊門市某眼鏡有限責任公司處以總額76元的價格購進第三類醫療器械“軟性親水接觸鏡”8瓶,當事人在未獲得醫療器械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銷售涉案的“軟性親水接觸鏡”,當事人只可提供購進記錄,但無法提供供貨方的資質材料。當事人經營超過有效期的化妝品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物品,并處罰款2.5萬元。 10、莆田市荔城區黃某化妝品店涉嫌采購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案 2021年12月16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荔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線索移送,對當事人經營的化妝品店進行檢查,在現場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存在涉嫌采購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的違法行為,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2021年9月1日向湖北某商貿有限公司以30元/瓶的價格采購了3瓶海飛絲,按35元/瓶的價格均銷售完,以27元/瓶的價格采購了3瓶沙宣,按30元/瓶的價格均銷售完。上述化妝品貨值195元,其銷售的涉案產品海飛絲去屑洗發露和沙宣修護水樣洗發露,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兩款產品的供貨者營業執照、產品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及相關進貨查驗記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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