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2-05-30 15:10:00? ?來源:泉州市場監管 責任編輯:薛莞馨 我來說兩句 |
今年來,福建省泉州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突出的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涉及兒童用品、校園食品安全、防疫產品、食用農產品、“神醫”“神藥”廣告、燃氣安全、成品油質量等領域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百姓生活緊密相關的違法典型案件。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的兒童用品或涉疫產品案例: 案例1 福建百利紙業有限公司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3D立體防護兒童口罩案 2022年4月19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3D立體防護兒童口罩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60元、罰款24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4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福建省纖維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銷售的3D立體防護兒童口罩經抽樣檢驗,顆粒物過濾效率(PFE)、口罩帶及口罩帶與口罩體的鏈接處斷裂強力項目不符合T/CTCA 7-2019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8月6日共生產涉案口罩120包,銷售120包,成本價6元/包,銷售價為8元/包,無庫存。本案貨值金額為960元,違法所得為960元。 當事人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3D立體防護兒童口罩產品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疫情發生以來,涉疫產品的質量安全始終是廣大人民群眾的關注熱點,兒童防護口罩的質量安全更是大家熱切關注的要點。一些兒童口罩生產廠家,借著疫情,在網絡平臺上將以次充好的不合格產品銷售給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僅無視產品質量的重要性,也危害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處,有效地打擊了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為維護疫情期間社會穩定、共同守護好兒童和學生用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營造良好防疫氛圍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2 福建省圣潔衛生用品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一次性防護兒童口罩案 2022年2月23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不合格一次性防護兒童口罩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80元、罰款19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2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監督抽檢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一次性防護兒童口罩(商標:優貝舒,生產日期/批號:2020-04-26/KZ-10,規格型號:17.5×9.5cm)經抽檢,過濾效率、口罩帶及口罩帶與口罩體的連接處斷裂強力、防護效果項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標準和FJCCXZ 002-2021《福建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日常防護型口罩》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4月26日生產涉案不合格的一次性防護兒童口罩7500個,成本0.12元/個;于2020年4月售出3900個,售價0.2元/個。本案貨值金額為1500元,違法所得780元。 當事人生產不合格一次性防護兒童口罩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3 福建省助興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童鞋案 2022年1月5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童鞋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80.15元、罰款1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0月25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監督抽檢的《檢驗報告》,顯示福建省助興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Qee卡通形象童鞋經抽檢,鄰苯二甲酸酯項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7月份生產Qee卡通形象童鞋120雙,銷售120雙,成本價為每雙32.5元,售價為每雙37元,召回23雙,退回貨款851元。本案貨值金額為4440元,違法所得為480.15元。 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不合格童鞋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鄰苯二甲酸酯主要用于聚氯乙烯材料,令聚氯乙烯由硬塑膠變為有彈性的塑膠,起到增塑劑的作用。它被普遍應用于玩具、食品包裝材料等產品中。含有鄰苯二甲酸酯的兒童用品,可能導致鄰苯二甲酸酯的溶出量超過安全水平,從而危害兒童的人身健康。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企業強化產品規范質量管理,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嚴厲查處生產銷售鄰苯二甲酸酯項目不合格的兒童用品違法行為,彰顯監管部門保障兒童用品安全、守護兒童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堅定決心。 案例4 晉江市青陽新葉化妝品店經營未備案的進口兒童化妝品及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違法行為案 2022年2月21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特殊化妝品、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超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及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沒收違法所得203元、罰款7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7月12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的經營柜臺發現外包裝標示為“Biore UV Barrier Me”(2瓶)、“mustela”(4瓶)、“ROSEE eco aloe”(4瓶)等3款產品(產品外包裝均未見中文標簽);外包裝標示為“寶詩璐香遇清爽淋浴露”1瓶(產品外包裝未見生產批號及使用期限);外包裝標示為“露華濃精華洗發露”1瓶(包裝上未標示生產企業名稱及生產許可證號)。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供貨商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經查,Biore UV Barrier Me為進口特殊化妝品、mustela為進口普通兒童化妝品、ROSEE eco aloe為進口普通化妝品、露華濃精華洗發露為國產普通化妝品,上述4款化妝品均未向監管部門注冊或者備案;寶詩璐香遇清爽淋浴露為國產普通化妝品,涉案批次超過使用期限;當事人經營上述5款涉案化妝品均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查驗供貨者的主體登記證、注冊或備案情況及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本案貨值金額為624元,違法所得為203元。 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特殊化妝品、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超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及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違法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是為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2020年6月,國務院公布《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加強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兒童化妝品市場經營行為,切實保障兒童用妝安全,2021年以來,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專項整治,以母嬰用品店、化妝品專營店、大型商超為重點檢查對象,嚴厲打擊化妝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兒童健康的嚴重違法行為,保障兒童用妝安全。 二、校園食品安全違法案例: 案例5 惠安縣輞川鎮峰南幼兒園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2年5月6日,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9日,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食堂烹飪間的調味品臺上有1瓶已開封的海天醬油(草菇老抽),生產日期:20200105,保質期:18個月,截至檢查當日已超過保質期9個月。經查,當事人經營的食堂從業人員于2022年3月7日在餐飲加工菜品(豆腐鹵肉)時使用了上述超過保質期的海天醬油(草菇老抽)。 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海天醬油(草菇老抽)加工制作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校園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會影響到校園和社會的穩定。通過本案發現個別學校食品安全意識不高,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應引起教育部門和監管部門的重視。 案例6 晉江市永和啟迪幼兒園違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案 2022年2月8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違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21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食堂冰箱內原材料與半成品未分開存放、廚房內的廢棄物存放容器未配有蓋子,其行為涉嫌違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是近年來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一項重要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內容涉及餐飲服務場所、食品處理、清潔操作、餐用具保潔以及外賣配送等餐飲服務各個環節的標準和基本規范。2021年11月2日,當事人曾因未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被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警告處罰,但在之后的檢查中仍發現存在同樣的問題。本案的查辦,給教育部門和校園食堂經營者敲響警鐘,警醒應進一步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證廣大師生的餐飲食品安全。 案例7 南安市省新南鑫幼兒園未按規定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2年4月12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未按規定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幼兒園食堂廚房內隨機抽查一桶已開封的“金龍魚”食用植物調和油和一桶已開封的“味事達”味極鮮特級釀造醬油,經登錄當事人的“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賬號查詢,未發現上述兩批產品的相關進貨登記錄入信息。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2月購進上述“金龍魚”食用植物調和油和“味事達”味極鮮特級釀造醬油各1桶,截至案發時,當事人仍未將上述食品的相關信息錄入“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 當事人未按規定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校園食品安全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是行政部門的監管難點,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是該省近年來制定的一部重要食品安全地方性規章,要求對食品實行一品一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特別是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實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也是一項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的手段。2021年10月12日,當事人曾因未按規定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警告處罰,但在之后的檢查中仍發現存在同樣的問題。本案的查辦,給校園食堂經營者敲響警鐘,有效地督促其落實校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食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更好地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師生“舌尖上的安全”筑牢防線。 三、經營獸藥殘留超標的食用農產品案例: 案例8 晉江市池店鎮阿五水產品商行經營獸藥殘留不合格牛蛙案 2022年3月8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不合格牛蛙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因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7月30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監督抽檢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于2021年3月8日經營的牛蛙經抽檢,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3月6日購進上述牛蛙400斤,購進價為11.5元/斤,銷售價為12元/斤,已全部銷售完畢,無庫存,銷售額共計4800元。本案貨值金額4800元,違法所得為200元。上述牛蛙中抽檢氧氟沙星項目實測值為343μg/kg,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要求,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9 德化縣春芳海鮮店經營獸藥殘留不合格牛蛙案 2022年1月28日,德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不合格牛蛙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9日,德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監督抽檢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經營的牛蛙經抽檢,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購進涉案牛蛙3kg,進價14元/kg,售價16元/kg,已售完。本案貨值金額48元,違法所得6元。 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不合格牛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德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根據目前現有權威文獻資料,大劑量恩諾沙星對人體及動物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其副作用包括腸道障礙、高致敏感性反應及結晶尿。 四、成品油質量違法案例: 案例10 許智旺銷售不合格0#柴油案 2022年4月21日,德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0#柴油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16元、罰款5676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25日,德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監督抽檢《檢測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0#普通車用柴油經抽檢,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購進0#普通車用柴油860升,購價6元/升,售價6.6元/升,至案發時止,已售完。本案貨值金額為5676元,違法所得為516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0#普通車用柴油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德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車用柴油中硫含量過大,燃燒時生成的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會腐蝕氣缸和排放管,與輪滑油接觸后還會加速老化變質,使尾氣凈化裝置的活性降低甚至失去作用。同時,還會污染大氣,造成酸雨和霧霾,危害人和生物體的健康。 五、劣質燃氣具違法案例: 案例11 惠安縣凌浩電器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2年5月24日,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燃氣灶具、罰款58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8日,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燃氣器具進行專項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貨架待售的1臺澳士頓牌家用燃氣灶具未配置熄火保護裝置,該灶具的爐頭中間未見熄火保護感應針。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12月購進1臺涉案澳士頓牌家用燃氣灶具,購進價48元,出售標價58元,未售出。本案貨值金額58元,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并將線索移送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典型意義 不合格燃氣灶具可能引發諸多不可控的安全隱患。按照國家標準GB16410-2007《家用燃氣灶具》的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生產的家用燃氣灶產品在每一個燃器上均應設置熄火保護裝置。 六、網絡“神醫”“神藥”等虛假違法廣告案例: 案例12 福建康佰家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南安金淘店違法發布藥品廣告案 2022年4月28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未經審查發布藥品廣告和發布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餓了么APP平臺康佰家大藥房(南安金淘店)店鋪頁面發布有“女性健康 難言之隱 中國90%女性 患有婦科炎癥”等內容的廣告,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經查,當事人為了吸引群眾消費,委托廣告公司設計制作并發布上述涉案廣告,費用8000元。2022年3月10日,當事人提供的相關佐證材料顯示“全球有83%的女性患有不同程度的婦科疾病”,與平臺發布廣告 “90%女性患有婦科炎癥”兩者不符,當事人未經審查發布藥品廣告,夸大了患病的群體,引起公眾對女性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是執法人員主動出擊,通過對網絡交易平臺進行監測發現的案源,有效地打擊了網絡經營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了網絡經營秩序。(來源:泉州市場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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