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退役士兵檔案移交的8大問題!
2021-05-14 16:50:09? ?來源: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責任編輯:王姍菲 我來說兩句 |
不少戰友正在等待移交安置,但是問到退役士兵檔案相關細節卻不太了解。退役士兵檔案記錄著士兵服役期間的德才表現,關系到退役后的工作生活。我們對退役士兵檔案相關的8大問題進行整理。 退役士兵的檔案組成 根據文件規定,退役士兵檔案主要由以下幾方面材料組成: 1、入伍材料 ①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 ②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1990年3月以前入伍為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 ③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為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 ④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表; ⑤士兵登記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無此表)。 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還應有學歷專業審定表、專業技能考核評定表等。 院校畢業的士官還應有士官學員入學批準書(1998年、1999年為軍士長學員入學批準書)、士官學員畢業分配表。 2、黨(團)材料 ①入黨(團)志愿書; ②優秀黨(團)員登記表等。 3、軍銜、職務晉升(調整)材料 士兵軍銜報告(登記)表、士兵任職報告表。 4、士官材料 各級、各期士官選取表: 1979年至1990年選改的志愿兵為志愿兵申請表,1991年至1998年選取的士官為選改專業軍士報告表,1999年至2008年選取的士官為士官選取報告表(2008年度為各部隊自行打印的《2008年冬季士官選取注冊登記表》),2009年之后選取的士官為士官注冊登記表。 士官學校畢業任命的士官,應當有入學批準書(其中,1997年以前為軍士長學員畢業分配表)。 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應有《招收士官學歷專業審定表》或者《招收士官專業技能考核評定表》,其《士兵登記表》中應有打印或加蓋印章的“招收士官”字樣。 5、獎懲材料 ①受過獎勵的應有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等相關材料 ②受過處分的應有處分登記(報告)表等相關材料。 6、病情鑒定和評殘材料 ①軍人體系醫院或上級醫院診斷證明; ②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③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 7、生活待遇材料 ①調整工資審批表; ②士官配偶隨軍(調)審批表; ③士官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審批報告表; 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費審批表等(根據退役士兵的不同情況提供)。 8、退出現役材料 ①義務兵退出現役登記表; ②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 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記表; 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據退役士兵的不同情況提供)。 9、其他相關材料 ①職業資格、學歷、學位材料; ②各種教育培訓材料; ③本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材料等。 溫馨提示 以上材料內容,并不是所有退役士兵都需具備。第一、第三、第八為基本項,其余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立功受獎的材料一定要齊全,除了登記表之外,還需要相應的通令、通報等;要及時裝入檔案,避免出現丟失、損壞;切莫自己保管攜帶;一定要真實,禁止造假。 參加過自考、函授等學歷升級的戰友,畢業后一定要將學籍檔案及時入檔。 本人相關信息出現不一致、受損等情況的,比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入黨時間等,退役前要及時開具證明放入檔案,方便地方接收安置時審查。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需提供的材料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基本材料的基礎上,根據安排工作條件提供相應的材料: 1、榮獲平時二等功和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提供立功獎勵登記表、證書原件和證章。 2、因戰被評定為5至8級傷殘的,提供士兵殘疾等級評定表、殘疾等級證書原件。 3、是烈士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烈士證書原件、入伍前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本人與烈士關系證明。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隨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結婚證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原件(或集體戶口復印件蓋戶籍單位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2、隨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原件(或集體戶口復印件蓋戶籍單位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3、隨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原件(或集體戶口復印件蓋戶籍單位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結婚證原件、配偶與其父母的關系證明。 退役士兵檔案材料審核 主要由軍隊相關單位審核和地方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兩部分組成。 其中軍隊相關單位審核,主要由師(旅)、團級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按照士兵檔案管理權限負責審核士兵檔案材料,重點審核立功、殘疾、易地安置等相關證明材料,對榮獲平時二等功或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要調閱核對獎勵通令原件,對因戰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因公被評定為5至8級殘疾的要與衛生部門進行核對。 地方退役軍人部門審核時,對于按規定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官檔案,審核合格的按時發出接收安置通知書,有疑義的做好溝通調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檔案材料退回軍隊相關部門,并說明退檔原因。不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兵檔案,對于義務兵中榮獲平時二等功或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因戰被評定為5至8級殘疾、是烈士子女的義務兵,應按規定審批。 退役士兵檔案材料轉遞 1、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服役滿10年的士官、服現役滿上士軍(警)銜規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評定為5至8級殘疾的士官,其檔案材料由軍隊大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按規定集中移交給安置地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到郵寄的退役士兵檔案材料后,向部隊寄出單位反饋。 2、其余退役士兵的檔案材料由部隊師(旅)、團級單位直接郵寄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檔案的存放地點 1、轉業至企事業單位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檔案,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接收管理保管。 2、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所在區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接收,管理保管地點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比如退役軍人事務局、社區、街道等。 溫馨提示 部分安置在企業的退役士兵,因單位破產、改制等原因,經個人同意,為方便再就業,其檔案存放在當地人才服務中心(市場)。但這屬于個人行為,非組織行為。 檔案查閱復印注意事項 1、查閱退役軍人檔案須持有單位行政介紹信(沒有單位的,可持戶口所在地鎮辦黨委或組織辦介紹信)及本人有效證件(退伍證、身份證)。 2、查閱檔案時,須有檔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場,工作人員對查閱的相關內容(包括查閱時間、查閱單位、查閱人、利用目的、查閱內容、利用者簽字等)需進行逐項登記。利用完畢后,檔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確認檔案原件完整情況,及時歸檔。嚴禁查閱人員涂改、圈劃、抽頁和更換檔案材料。 3、查閱檔案后,可以復印相關內容資料,復印件須由檔案管理部門蓋章后方可生效。 關于檔案需要注意的問題 1、退役士兵的檔案嚴禁個人攜帶。 2、退役前要及時和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聯系,對于出現缺失、污損、信息不一致等問題的檔案資料,要按照規定權限及時開具證明或者補件,避免給退役過程帶來麻煩。 3、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精神,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留存退役士兵檔案的數字復印件,方便日后退役士兵查詢和復印等。 4、安置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向退役士兵逐人了解其服役經歷等信息,并填寫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和聯系電話;對本人情況與檔案記載明顯不符合的,或者退役士兵反映與原服役部隊有遺留問題未解決的,會與相關部隊核實商議達成一致后按實際情況處理。這個過程,需要戰友們積極配合,按時報到,依法依規處理。 5、對于“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和“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其檔案按照當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檔案管理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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