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曝光一批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典型案例
2021-03-16 11:01:37?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王姍菲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3月15日訊(本網記者 張立慶)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從嚴打擊,絕不姑息,近日,福建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典型案例,希望廣大經營者引以為戒。 福建納蓮電氣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方某于2009年起任被侵權公司(在行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網站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銷售經理。任職期間,方某于2015年12月注冊成立了福建納蓮電氣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6月將被侵權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申請注冊為福建納蓮公司網站域名的一部分,同時擅自使用被侵權公司網頁內容,使得當事人網站的公司簡介及部分宣傳圖片與被侵權公司網站雷同,造成被侵權公司客戶誤認為當事人公司網站及其宣傳的商品為被侵權公司所有或者與被侵權公司存在特定聯系,誤認為被侵權公司已進行名稱變更,為此紛紛致函被侵權公司要求確認,造成了混淆。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福州市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1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0元。 福州輕松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術手段“刷下載量”不正當競爭案 當事人利用技術手段為其在“百度手機助手”應用商店自營的“手機安全清理管家” APP“刷下載量”,人為制造虛假手機用戶下載量并在“百度手機助手”應用商店頁面進行展示。此外,當事人利用同樣手段,為其他經營者虛增“365彩票”APP手機用戶下載量,以提升“365彩票”APP在“百度手機助手”軟件排行榜中的排名,并同樣進行頁面展示,從中牟利。 當事人為自營“手機安全清理管家”APP“刷下載量”進行虛假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為其他經營者的“365彩票”APP“刷下載量”進行虛假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00元。 譯春祥(廈門)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銷售口罩案 當事人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上銷售按照國家標準GB2626-2006或GB/T32610-2016生產的口罩,這兩個國家標準都沒有說明口罩具有“防流感病毒、傳染病、肺結核”等功能,當事人也無法提供其銷售的口罩具有“防流感病毒、傳染病、肺結核”等功能的證據。同時,當事人在其網店網頁上發布銷售N95口罩的文字搜索和廣告宣傳圖片,文字搜索內容包括“防流感病毒、傳染病、肺結核”等內容。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廈門經濟特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和《廈門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依據《廈門經濟特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廈門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廈門市同安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2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440元,并處罰款311000元。 晉江市榮鑫婦幼用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及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案 當事人于2020年4月8日開始在其設立的網店中產品頁面上標有“FDA符合出口美國”“CE符合出口歐洲”“庫存量1000000個”“每天產能100萬個”等內容,上述內容當事人無法證明其真實性,當事人對其商品的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等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誤導消費者。且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民用一次性防護口罩(2020年4月)及KN95口罩(2020年4月17日)不合格。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和《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泉州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7月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26990元。 泉州市眾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刷單虛假宣傳案 當事人于2020年7月14日在京東商城開設“眾居孕嬰用品專營店”,銷售防輻射服、收腹帶、文胸等產品。當事人通過第三方微信用戶組織虛假交易,虛構商品銷售狀況(銷量與銷額),提升銷售商品在京東數據榜的排名,并通過“刷單”買家虛構商品的用戶評價內容和好評度等,對其商品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泉州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1月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000元。 福建省諾美護理用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當事人通過不具備有效資質的中介機構辦理所謂FDA和CE證書后,在其經營的天貓網店上的非醫用口罩產品宣傳“FDA/CE雙認證、大廠出口品質”等內容,足以引人誤解當事人經營的非醫用口罩有通過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注冊和歐盟“CE”認證,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泉州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7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60000元。 尚品伯爵(三亞)文化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實施混淆行為案 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的店招、電腦等多個場合使用了與被侵權公司企業名稱及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字樣,并在多個互聯網平臺均開通了賬號,使用的都是與被侵權公司企業名稱及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字樣進行宣傳。其客服在向客戶進行宣傳時使用了與被侵權公司企業名稱及注冊商標等相近似的字樣進行宣傳,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公司與被侵權公司存在特定聯系。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0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并處罰款50000元。 傅逸思利用互聯網虛構交易為他人提升商業信譽案 當事人接受淘寶店鋪傭金,為了讓該淘寶店鋪的商品從數以萬計同類產品中脫穎而出,獲取更大的交易機會,與淘寶店鋪配合,采用虛構交易、虛假物流發貨、虛假收貨評價等方式,組織虛假交易(刷單),提升淘寶店鋪的銷量及好評度,并借此吸引真實的顧客。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2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5000元。 福建嘉會泰木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當事人利用自建網站(包括手機APP)及2019年12月6-8日在福州海峽會展中心的福建海絲旅游文化節上散發宣傳單的方式對公司的實力、經營規模(包括公司資產、會員數量、線下服務網點數量、控股子公司數量、員工數量、APP注冊用戶數量)與信譽等作與事實明顯不符的宣傳,足以誤導消費者,使其認為當事人是一家實力雄厚的企業,影響其消費選擇權,對當事人公司商業信譽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2020年4月,福州市臺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00元。 陳崇宏通過售賣空包電子面單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案 當事人負責打理某網站經營者建成的兩個速包客空包網網站分站,該網站主要業務是為拼多多、淘寶等平臺上的商家提供空包電子面單業務,即“其他網絡用戶從當事人這個分站購買空包,當事人可以獲得1個空包1毛錢的提成。” 當事人在互聯網上通過售賣空包電子面單,幫助淘寶、拼多多等平臺上賣家完成虛假交易,使消費者誤以為賣家的某個商品銷量很好,誤導了消費者,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鑒于當事人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且系首次違法,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3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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