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三: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法治意義
2014-12-12 11:27:05??來源:光明日報 責任編輯:鄭思楠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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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法治意義 資料圖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大學生肩負著振興中華民族的歷史使命,承載著法治社會建設的更高期望,因此,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法治教育任務艱巨。當前,由教育部制定并在各高校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關于學生申訴的制度,是“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的重要舉措,不僅有效保護了學生的合法權益,更有力彰顯了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取向,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和價值。 在教育理念上,實現了從工具本位到主體本位的轉變。在傳統的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管理者通常過分夸大自身的主觀作用,不同程度地忽視了教育對象的主體能動性,其著眼點在于“管理學生”,其手段是運用“訓導”“管教”的方式壟斷一切管理事務,這容易導致學生主體權利喪失或權利遭受損害時無法得到有效救濟。學生申訴制度的建立,是法治精神在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體現,是維護學生權益的有效手段,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制度的建立,淡化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上下級關系,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管理者從“以管理權力為中心”向“以管理對象權利為中心”轉變,最終自覺將權利平等的管理理念應用到學生管理之中。由于學生申訴制度實施采用學生與管理者通過面對面的理性對話的方式進行,這不僅使雙方能夠在“就事論事”方面獲得權利平等,更能促成人與人之間的人格平等。這將有助于實現大學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形成教育和自我教育的合力,促進和諧校園文化建設。 在教育內容上,實現了倫理精神與法治建構的有機統一。法治精神引領下的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充分體現了對學生權利的高度尊重,而這種充滿倫理精神的人性關懷必須通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形式實現。事實上,人文關懷與法治的建構總是相互聯系、補充和促進的。堅持倫理精神與法治建構的有機統一,既有利于發揮各自的導向、整合、激勵和調節功能,化解社會各種潛在的矛盾和風險,又有利于從整體上為全社會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形成穩定、和諧、有序的社會公共秩序。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實施,在高校師生中摒棄了傳統人治觀念,確立了“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建立和完善了“溝通對話”的管理模式,實現了倫理精神與法治精神的完美統一,會大大激發學生的主人翁意識,開辟學生參與校園民主管理的新途徑,激發他們關心學校發展、參與學校建設的熱情。同時,通過與學生的平等對話,必然會強化管理者的服務意識和以學生為本的觀念,為學生稟賦與潛能的充分開發和創新素質的生成創造一種寬松和諧的環境。 在教育方式上,實現了管理者單向活動到主體間雙向互動的改進。傳統高校學生管理,管理者是唯一的主體,常常凌駕于學生之上。而現代文明對高等教育的要求則是實現交互式的學生管理。學生申訴制度正是借助這樣的方式,形成主客體互動,互動本身不僅體現了平等關系,更是方式、方法上的重大轉變。它可以盡量使受教育者避免戒備、對抗和敬而遠之的心理,實現雙方知、情、信、意的交流。學生申訴制度的實施,在高校與學生之間創設了進行理性對話的橋梁,雙方可以交換各自的觀點和意見,使當事學生參與到處理爭議的申訴程序當中,通過充分的、平等的意思表達和說理過程,從而有效疏解與緩和雙方的矛盾沖突和意見分歧,使學生獲得對學校教育管理行為的理解與認同,增強對申訴處理決定的信任感。這既有利于教育管理者管理規則的施行與管理目標的實現,也有利于對學生合法權利的維護,提升學校教育管理的信度與威望。 在教育組織上,實現了教育主體控制與受教育主體自控的結合。囿于傳統思維和習慣,高校在制定或執行一些規章制度時,經常片面強調學校權力,對學生的權益重視不夠,較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將學生教育管理等同于純粹的行政管理,對某些事關學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很少聽取學生意見。事實上,從某種角度講,學校教育既在于管理、促進學生的發展,又在于促進學生權利的實現。對大學生來說,申訴制度的實施意味著他們能夠自主選擇主張他們的權利還是放棄他們的權利,以及選擇以何種方式主張權利。這種教育者“主體控制”與受教育“主體自控”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充分體現了現代教育以人為本的理念,其意義和價值不僅在于實現了教育者對受教育者的有效監督和管束,更在于通過學生的主體自主,在理性思考基礎上形成對事物正確的評價和判斷,實現對自我教育力量的“激活”。 在教育主體上,實現了律他與律己的融合。依法治校,意味著高校管理者對學生實施的管理應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同時管理者的管理行為也必須受到制度約束。教育管理者不但要對學生進行嚴格的教育與管理,幫助他們分辨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引導他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而且要在教育管理實踐中學會律己,避免發生侵犯學生權利的行為,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和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水平的提高筑牢基礎。學生申訴制度既尊重了高校的自治權,又維護了學生的合法權利,實現了高校公共權力與學生權利的平衡。學生通過行使申訴權利,使高校的教育管理行為接受公開審查,接受申訴人的質疑及申訴處理委員會的重新審查。在這個過程中,學生的申訴權成為高校教育管理權合法、正當伸展的一種外在規范力量,從而有效地排除高校管理權行使的無序性和隨意性,實現了律他與律己的有機統一。這種法治實踐必將促進大學生法治信仰的形成,促使大學生自覺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和堅定捍衛者。 (作者單位:徐州幼兒高等師范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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