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與“民主是個好東西”的迷途
——評趙鼎新《民主的限制》
作者:華東師范大學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 丁業鵬
一、為民主辯護的兩種思路
美國學者卡爾·科恩說,“為什么要有民主?這是如今民主面臨的重大問題中最難回答的一個問題”,“最有效的為民主辯護是羅列民主在實踐中的優點。我毫不猶豫地把這樣的辯護稱之為實用主義”,“它著眼于民主的效果或民主將導向什么,而不是著眼于民主的來源或根源”([美]科恩:《論民主》,聶崇信、朱秀賢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08—209頁),此外,另一種辯護指出“民主有其內在的價值,所以民主本身就是值得珍視的”,這種辯護“不是說明民主的良好效果來為民主辯護,也不是指出民主所依據的正確原則來為民主辯白。它是要喚起人們注意民主必然的特點,不是因其效果或來源而值得珍視的特點,而是就其本身而言就值得珍視的特點”(《論民主》,第273頁)。
然而,對于中國來說,辯護民主的言論歷來存在著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就是很少探討民主“就其本身而言就值得珍視的特點”,而把幾乎全部的重心都放在了“羅列民主在實踐中的優點”。從晚清開始,中國人對民主的好感主要是功利化的好感,而不是價值性的好感。到了民國初年,人們看到興民權、開議院并沒有帶來富強之后,民主的光環很快便褪色了。
令人遺憾的是,盡管近代中國追求民主的過程中功利性太強的弊端昭然若揭,近些年以來,中國的不少民主倡導者還沒有充分認識到歷史的教訓,他們在倡導民主的時候,還是不厭其煩地“羅列民主在實踐中的優點”,而對民主“就其本身而言就值得珍視的特點”的探討則淺嘗輒止,“民主是個好東西”的觀念也因此盛行起來。這種觀念認為,民主是個好東西,只要實行民主,就能減少腐敗、治理環境污染、帶來社會穩定、推動經濟的持續發展等等。
這種“功利”的思想并非不能成為為民主辯護的一個思路。但是,首先我們應該明白,在西方民主的理論史上,“權利”的重要性要遠遠大過“功利”的重要性;其次我們應該明白,在中國民主的實踐史中,曾經因為太過偏重“功利”而導致了不良的后果。而且,和民主的功利主義理論抽象而深刻不同的是,“民主是個好東西”式的“功利”往往淪為了標語式的廣告,成了一種想當然的沒有思想深度的東西。
二、民主與合法性
對于“民主是個好東西”的思想,趙鼎新教授在《民主的限制》一書中提出了一定的批評。他說,“為了提倡民主,不少人給民主加上了許多它本身難以完全提供的公共物,比如平等、和平、經濟發展、減少腐敗等。他們把一些西方發達民主國家已達到的指標,如較為平等的社會、發達的經濟、較為廉潔的政府等,完全看作是民主帶來的成果,進而視之為民主本身的特征”(第8頁)。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在對“民主是個好東西”提出了反思之后,趙鼎新教授對“為什么要民主”這個問題的回答,還是回到了“民主是個好東西”的套路。趙鼎新教授問道,“如果民主不能自動實現”“平等、和平、經濟發展、減少腐敗等”等重要社會公共物的話,那么“現代民主體制的意義和生命力又從何而來呢”?他說,“民主最為有效地解決了現代國家的合法性問題”(第10—11頁)。“合法性”是《民主的限制》一書倡導民主的核心理由,作者等于是在說,民主不是你們所說的那種好東西,而是我說的這種好東西,不是“平等、和平、經濟發展、減少腐敗等”,而是“合法性”。如果說民主“不能自動實現”“平等、和平、經濟發展、減少腐敗等”,難道民主就能“自動實現”“合法性”了嗎?不是的。
由于思想觀念和政治文化的不同,對中國來說,選舉對合法性的影響并不突出。選舉背后深層次的理論,如自然權利、“不經同意,無權統治”等等,一直沒有融入中國人的文化中,甚至嘲諷其虛偽的大有人在。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大范圍地推行民主選舉,甚至是舉行全民普選,問題的關鍵是要建立相應的政治文化。有了相應的政治文化,選舉是水到渠成,而如果沒有相應的政治文化為基礎,光是為了選舉而選舉,或者是為了順應潮流而選舉,選舉很可能導致混亂,而不是帶來合法性。
另外,倡導“民主是現代國家最為穩定的合法性基礎”、倡導“民主是個好東西”,忽視了另一個基本的事實,即中國不是沒有民主,中國有民主!“民主是現代國家最為穩定的合法性基礎”“民主是個好東西”的言外之意,都是指中國沒有這種“民主”,只要移植了這種“民主”,中國就能怎么怎么樣了。事實上,中國的民主實踐已經不是一天兩天,也不是一年兩年了,如果我們今天的思維還停留在移植的階段,則無異于將百年來中國人的探索和努力棄之不顧。毋庸諱言,中國的民主尚需發展和完善,但是,完善之道,首先應該認真對待我們當下的民主制度和選舉制度,在已有的制度上進行改革和創新。
為了說明移植西方民主選舉的好處,趙鼎新教授還說,“民主還大大提升了一個國家的對外合法性”(第23頁),“并大大提高該國在當前國際秩序中的地位”(第15頁)。“民主”可以提高國際地位這種說法,只要看一看俄羅斯的例子,就知道所言極謬。一個國家的國際地位,從軟實力來說,不是你跟著別人搞全民選舉別人就更加尊敬你,而是要看你對自己的政治文化有沒有自信。這個自信不是憑空得來,更不是邯鄲學步,而是老老實實建設自己的核心價值以及政治文化。
趙鼎新教授看起來對于中國的政治文化是缺乏自信的,他對中國古代和當代都發揮重要作用的“政績合法性”進行了抨擊,但是,這些抨擊并沒有說服力。他對“政績”的理解局限于經濟發展,并斷言,“沒有哪一個經濟體能夠承受得了中國目前的經濟增長速度”,而“如果政府不能夠滿足大眾的期望,那么政府和政權都將陷入危機之中”(第59頁)。這一判斷未免把“大眾的期望”想象得太高,把政府的能力想象得太低,把中國人民都想象成沖動易怒的暴民了。
所謂的“政績”,不應該單指經濟發展。在過去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幾十年里,中國的經濟增長可以“滿足大眾的期望”,而伴隨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腐敗、環境污染、貧富差距等諸多問題,可以說遠遠不能“滿足大眾的期望”。但是,“政府和政權”并沒有陷入危機,而是如作者所說,“目前,中國政府依然享有高度的政績合法性”。中國經濟增長的速度雖然會減慢,但是這并不一定會導致“政府和政權陷入危機”。相反,政府可以騰出精力來對付大眾深惡痛絕的腐敗、環境污染、貧富差距等等問題,創造新的“政績”。
中國歷史上“政績合法性”的實踐經驗表明,當“政府和政權陷入危機”的時候,往往是已經到了民不聊生的時候,“政績合法性”并不像作者所想象的那么脆弱。假若真的出現民不聊生,“政績合法性”自然是不管用,但是這種情況下,民主選舉恐怕也不管用。和趙鼎新教授單純地以“合法性”為目的不同的是,“政績合法性”本身不是以“合法性”為目的,它反映的是儒家士大夫以天下為己任的擔當和傳統。
趙鼎新教授對合法性概念的理解主要是基于韋伯的定義,韋伯說,“合法性就是人們對享有權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認和對其命令的服從”([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卷),林榮遠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38頁)。韋伯的合法性概念有一個很大的弊端,即“韋伯的事實與價值二分法過于強調事實世界,而對應當性這類價值問題加以否定”(張海清:《自然權利·政治正當性·憲政——西方憲政民主政體的理念脈絡探析》,《開放時代》2010年第5期),這個弊端在西方已經遭到過施特勞斯、哈貝馬斯等諸多學者的批判。英國學者戴維·比瑟姆也批評說,“韋伯的定義不僅曲解了合法性的本質;并且他還提出了一種誤導性的研究權力之合法性的方法”([英]比瑟姆:《通往社會科學的合法性概念》,載《清華法治論衡》第2輯,第104頁)。與之相應,趙鼎新教授把民主當做了獲取“合法性”的工具,這完全是一種本末倒置的態度。“合法性”不應該是民主的目的,即使民主可以帶來“合法性”,那“合法性”也只能是民主的附屬品而已,不是實行民主的根本理由。
三、“忠誠反對”與探尋核心價值共識
合法性不應該被當成一種目的,在一種為大眾所認可的政治秩序下,政府的合法性是自然成立的。中國真正棘手的問題是,我們目前仍然處于轉型期,到底怎樣的“政治秩序”最為中國人所認可,并不是特別清晰。中國目前最大的問題在于價值觀的混亂,在核心價值的問題上缺乏足夠的共識。趙鼎新教授是認識到了這一問題的,中國目前在核心價值的問題上缺乏共識,用他的話來說,是沒有“忠誠反對”。
趙鼎新教授指出,“民主只有在‘忠誠反對’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穩固,這一原理告訴我們:第一,要建立一個穩固的民主社會,我們必須賦予民主制度一種不可談判性或霸權性的地位,即不管是誰上臺,他既不會也沒有能力去改變這一體制運作的基本規則”(第22頁)。要達到這個境界,顯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趙鼎新教授也說道,“實現穩定的民主必須具備一個重要的條件,那就是執政和在野的雙方必須在重大價值觀上有所共識,即所謂的‘忠誠反對’,這是目前中國民主建設的最困難之處”(第79頁)。然而,在認識到了“忠誠反對”的重要性以及困難性之后,趙鼎新教授提出的解決之道是令人失望的。
他說,建立“忠誠反對”的政治文化,“一個可行的技巧是通過憲法規定民主選舉的非意識形態規則,即候選人之間競爭必須限制在政策和政策執行技巧上,而不能涉及根本的價值觀”(第24頁),“其總體原則就是通過憲法和制度排除以兩個截然相反的意識形態為綱領的競選,而將競選議題限制在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具體政策層面”(第39頁)。他又說,“在主流價值觀尚未確立的情況下,可以在憲法中規定民主進程應避免類似問題的辯論,只談執政方案,讓老百姓判斷哪種執政方案更加有效”(第190—191頁)。
要在重大的價值觀上達成共識和建立“忠誠反對”的政治文化,沒有任何捷徑,也沒有任何可以投機取巧的辦法,只能通過深刻的思考、反復的討論和時間的沉淀。以為“通過憲法和制度排除以兩個截然相反的意識形態為綱領的競選”這種捷徑就能解決問題,是一種幼稚的想法。我們可以在憲法里面規定很多東西,但是如果我們沒有憲政的精神,這樣的憲法規定有什么用?我們可以依葫蘆畫瓢模仿出很好的制度,但是如果我們缺乏制度背后的精神,再好的制度設計也沒有用。“在主流價值觀尚未確立的情況下”,我們正應該通過“辯論”來搞清楚我們真正需要的是什么,真正適合我們的又是什么,我們有哪些分歧,我們又能達成哪些共識。通過法律——而且還是憲法——禁止辯論,既不利于形成核心價值觀,也不利于建立“忠誠反對”的政治文化,只不過有利于使憲法看起來滑稽可笑而已。
結語
趙鼎新教授說,“現在搞民主比80年代好”,確實如此,不僅比80年代好,甚至比近代以來的任何一個時期都要好。我們已經處在了一個相對從容的歷史階段,使得我們不必急功近利。如果說從前我們總是把民主當做一種工具的話,現在我們有機會從容地探索民主的內在價值。在民主已經受到高度認可的情況下,我們完全不必通過“民主是個好東西”來倡導民主,不管是富強也好,經濟發展也好,合法性也好,我們不需要在民主身上寄予不必要的希望。假設民主不會帶來任何現實的好處,我們仍然向往民主的話,那么中國的民主便真正有望了。我們在民主身上每寄予一份多余的希望,對民主來說便是多了一個負擔;而我們對民主的內在價值每多一份認識和認同,對民主來說便是多了一個內在的動力,動力越足,負擔越小,民主的發展才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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