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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冬梅 由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與民法總則“合體”而成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12月23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這標志著備受關注的中國民法典呼之欲出。其中一大看點是明確“機關、企業、學校等”的防止性騷擾責任。 隨著近期曝出個別高校教師性騷擾學生的消息,社會各界對完善法律法規防止、懲治性騷擾行為的呼聲進一步高漲。建立防止性騷擾的“防火墻”,必須明確容易發生性騷擾的單位、場所的有關責任。 機關企業和學校從勞動關系上來看,確實不都是用人單位。這一修改實際上將負有防止性騷擾責任的單位范圍進一步明確,也讓法律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 擴大防止性騷擾的責任主體,給單位等施加壓力,讓單位開展預防工作是防止性騷擾事件多發的有效辦法。讓“個體”在“群體”監督管理下,能夠有效預防性騷擾事件的發生。這次民法典的修編從法律法規的高度,明確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在預防性騷擾上的責任。單位這個“群體”在預防性騷擾上并不是局外人。 那么,如何通過給“機關、企業、學校”這些地方施加壓力,減少性騷擾事件發生的概率呢?說到底,“一把手”的態度,決定著防止性騷擾的實際效果。所以說,預防性騷擾需要給予更多的壓力,出現性騷擾事件,預防不力、懲罰不力,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還需要給“單位防止性騷擾”一定的權力,比如要有開除“咸豬手職工”的權力,要實現“經濟上能處罰”等等,不能只是擔了責任沒有處罰權。 還需要關注的是,在性騷擾事件的處理上,一些單位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出現了性騷擾事件,處理的方式是和稀泥、撓癢癢,批評教育一下,勸說被騷擾者息事寧人。出現性騷擾事件,必須鼓勵單位進入司法程序,由警方等司法機關介入。明確“單位防止性騷擾”,要防止“家丑”不愿外揚現象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