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26日訊(海絲商報記者 陳江濤 通訊員 潘啊瑤)結婚是人生大事,南安東田的小伙子阿輝(化名)卻因為結婚這件事,被搞得焦頭爛額。 這事要從2015年年初說起,當時阿輝已到適婚年齡,在媒人的介紹下,認識了隔壁村的小美(化名),兩人聊了近半年就沒再聯系。 事情原本該就此結束。 但在2016年2月4日,媒人再次發力撮合,小美和阿輝似乎看對眼了。一周后,兩家人迅速給他們舉行了訂婚儀式,并約定在2016年2月17日或18日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同年2月24日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 阿輝的父母在訂婚儀式上,給小美一家送上黃金首飾、聘金、喜糖、煙等彩禮總計22萬元。 眼看婚姻大事就要完成,阿輝內心很是激動,但就在訂婚儀式結束后的第三天,他聯系不上小美了,心里只能干著急。 幾天后,小美回家了,卻提出“雙方應該加深了解,不要急著結婚,要再交往一年看看”。而阿輝認為結婚的日子已跟親朋好友說了,不能隨意更改。 于是,阿輝要求按照之前的約定舉行婚禮,但小美就是不答應。阿輝覺得小美有悔婚的表現,隨后要求對方歸還彩禮。 不過,小美一家卻稱只拿了一枚戒指,一些糖果和煙,與阿輝一家說的22萬元彩禮相差甚遠,阿輝請求村委會和東田司法所介入調解,但都沒有結果。 去年3月14日,阿輝將小美一家人告上南安市法院,并提供了訂婚照片、錄像光盤等相關證明彩禮的證據。 南安市法院法官表示,阿輝和小美訂立婚約,雙方關于結婚的約定雖無法律上的強制力,但阿輝因訂立婚約交付彩禮22萬元,這種彩禮就其性質而言,實際上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予,現在婚約關系發生變動,必然對阿輝的利益產生實際的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去年8月,南安市法院判小美返還阿輝彩禮,同時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法院最后酌情確定小美應返還彩禮20萬元。 去年9月,小美一家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去年12月,泉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經過雙發協商,阿輝已于近期拿回19萬元的彩禮,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據市法院法官介紹,在此案件中,阿輝在送禮金過程中拍下的照片和視頻,對他后來的維權起到很關鍵的作用,如果沒有這些影像資料,對于彩禮數額認定就會出現扯不清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