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7月31日,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舉行“2006·12·10”拐賣婦女兒童案認親會,兩名四川籍被拐孿生姐妹時隔5年后與父母團聚,但其父親孫某無法接受女兒現狀,表示不想認領。
這起案件的2名犯罪嫌疑人、公安部B級逃犯吳金石、張河山于今年7月30日被福建警方抓獲。據了解,被拐的雙胞胎姐妹自小患有腦膜炎,智力受損。事發前,孫某經人介紹將雙胞胎女兒托給嫌疑人吳金石學做衣服,僅拜師一個月后,兩個女兒(時年13歲)便被吳金石和張河山拐走“當老婆”。
石獅市公安局副局長李育杯介紹說,這起案件被公安部、省公安廳分別列為部、省督辦案件,公安部還將兩名犯罪嫌疑人列為B級逃犯。5年,福建省公安機關40余次共調派80多人次深入漳州、廈門、泉州和廣東等地,千方百計尋找犯罪嫌疑人和被拐兒童下落。7月30日,終在汕頭市金平區一處私租房內抓獲吳金石、張河山。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有關四川智障雙胞胎姐妹被拐賣及解救的報道近日見諸報端,從媒體報道的情況看,姐妹倆受害情況還是比較嚴重的,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被拐走時年幼,在法律上尚屬幼女(13歲),且姐妹倆同時被拐,時間長達5年;二是被拐后充當人妻,被解救時一人已經懷孕,顯示姐妹倆遭受性侵害。司法機關及婦女保護組織應當重視這起案件,依法嚴懲人販子,保護受害的雙胞胎姐妹,并幫助其父母安排好姐妹倆未來的生活。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比較復雜。首先是兩名人販子涉嫌的罪名問題。在媒體報道中,警方面向媒體和受害人親屬召開會議的主題是:“2006·12·10拐賣婦女兒童案認親會”,標題名稱顯然有誤,因為兩名被害人被拐時年僅13歲,從媒體報道的細節看,兩名犯罪嫌疑人拐走女童的目的不是為了出賣,而是養大后做老婆,拐走兩姐妹后也沒有出賣行為。因此,兩名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40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而是構成第262條的“拐騙兒童罪”。該條規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雙胞胎姐妹被拐的情形完全符合。
其次,由于兩名嫌疑人拐走姐妹倆后各自領著其中一個過日子,解救時其中一人已經懷孕,因此我們可以推斷,兩名嫌疑人已經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由于姐妹倆屬于智障,法律上屬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且被拐時年幼,因此,嫌疑人的行為還可能涉嫌強奸罪,且后果嚴重,造成被害人其中一人懷孕。審判機關對兩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在查證核實的情況下,應當數罪并罰,依法嚴懲。
涉及婦女、未成年人的報道,除遵循一般的新聞報道職業道德之外,還需要遵守婦女兒童保護法律的具體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第56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薄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42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從保護婦女兒童的相關法律看,對婦女兒童的隱私權,特別是遭到性侵害的被害人隱私權保護問題,法律規定是比較嚴格的,強調任何人不得加以披露。
但從媒體報道的情況看,對法律規定的執行并不樂觀。8月1日,媒體對智障雙胞胎姐妹被拐案第一天的密集報道中,多數都使用受害人的真實姓名,所配發的認親會現場圖片對受害人也沒有任何面部的保護,受害人的戶籍、父母姓名等均被曝光。這樣的報道實際上嚴重損害了兩名受害人的隱私權。8月2日,情況略有好轉,媒體在繼續報道時對受害人已經開始使用化名,受害人面部圖片也打上了馬賽克,這說明媒體已經認識到前一日的實名報道方式存在嚴重缺陷。
婦女兒童被拐,這類不幸事件年年都會發生,給眾多家庭和父母帶來深重的苦難。正是由于這類犯罪對公民、對家庭、對社會的危害十分嚴重,因此,我國司法機關對打拐工作一直常抓不懈,最近公安機關又破獲了兩起特大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共抓獲拐賣犯罪嫌疑人400多人。公安部在進一步深化打拐專項行動的同時,已經部署全國公安機關以13類兒童為重點對象,在轄區開展來歷不明兒童的集中摸排行動,查找、解救更多被拐兒童。
相信公安機關此次細致排查行動將解救更多被拐兒童,讓那些離散家庭重聚。期待社會各方面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被拐兒童解救后的安置工作,也希望民政、社會保障、婦聯等部門幫助本案家庭做好姐妹倆的生活安置工作,幫助她們順利回歸家庭、回歸社會。
針對雙胞胎姐妹父母在經濟賠償上的一些要求,當地法律工作者可以協助他們對犯罪嫌疑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他們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社會上的愛心人士也可以成立專門的基金,幫助這個困難家庭以及雙胞胎姐妹。(作者系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副教授 張榮麗)
家長委托他人看管監護未成年人要慎重
本案給我們兩點啟示:第一,兩個孩子被解救回來,雖然已經19歲,但從媒體報道的信息看,兩人有智障,應屬于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根據民法通則、婚姻法規定,父母應當履行撫養義務,妥善照顧兩個孩子。
第二,這個案件給廣大父母尤其是外出務工父母再一次敲響警鐘,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照顧和監護未成年子女,委托他人看管監護時,必須要慎重,要對被委托人的品行、監護能力、個人和家庭情況進行了解,最好將委托情況告知村居委會或被委托人單位和孩子學校,便于監督。同時,委托人要定期和被委托人溝通孩子的生活、身體情況,采取措施避免被委托人對孩子實施拐騙、拐賣、暴力、虐待、遺棄、性侵害等侵害孩子合法權益的行為。(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 張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