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事業單位公務活動可委托旅行社辦
來源:東南網 2013-01-11 編輯:唐麗萍
委托有何要求? 不得安排公費旅游 《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與公務活動無關的服務項目及要求,不得安排公費旅游活動。 受委托旅行社不得將約定的公務活動服務整體轉委托其他旅行社,確需轉托外地旅行社為公務活動提供部分服務的,必須選擇服務質量和信譽良好的旅行社,與該旅行社簽訂接團合同,并征得委托單位同意。 受委托旅行社出具的合法有效發票可以作為公務活動的報銷憑證。委托單位憑合同、旅行社出具的發票和費用明細清單,在公務開支標準范圍內可辦理報銷手續,受委托旅行社不再另行收取手續費。 帶來哪些實惠? 降低公務活動成本 “用旅游業內的話說,辦一場大型的會展,相當于在‘空中撒錢’。”福建省旅游有限公司總經理劉丁賢說,機關事業單位可委托旅行社辦理公務活動,意味著旅行社發票也可以作為公務報銷,這對我省旅游業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省康輝旅行社相關負責人稱,以往旅行社承辦公務活動比較困難,如旅行社開具的發票不能報銷,只能通過酒店開具發票等。新規有效地解決了這個瓶頸。 省旅游局相關負責人稱,旅行社在交通、住宿、會務等業務上掌握著較大的價格優勢,可以通過自身所擁有的行業資源和運作方式,降低機關和事業單位辦理公務活動的成本。 此前調查顯示,其他省市實行這一舉措后發現,公務活動成本通常可節約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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