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事業單位公務活動可委托旅行社辦
來源:東南網 2013-01-11 編輯:唐麗萍
東南網-福建日報1月11日訊(記者 朱麗萍)不少機關事業單位進行公務活動時,都是自己安排交通、住宿和會務等。非專業人員辦專業事,增加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力、財力運行成本。近日,省旅游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監察廳、省地稅局等五部門聯合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委托旅行社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今年起,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公務活動可委托旅行社辦理,旅行社發票可作為核銷憑據。據悉,此舉不僅可促進旅行社發展、簡化公務活動程序,還有望節約機關事業單位公務活動成本15%~30%。 誰可接受委托? 4A級及以上旅行社 省旅游局相關負責人稱,按照《辦法》規定,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可以將經單位領導批準的公務活動中的交通、住宿、會務、展銷等服務事項委托旅行社辦理。 但受委托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旅行社須具備幾大條件:旅行社必須是獲得福建省旅行社質量信用等級4A(含4A)以上資質;信譽良好,連續兩年無重大投訴并受處理且未被省旅游局《旅行社誠信公示榜》公示一顆黑星或三顆黃星;旅游安全責任制得到有效落實,連續兩年無安全責任事故。 為出境公務活動或赴臺公務活動提供服務的,還必須相應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質或赴臺旅游組團資質。 經省財政、旅游部門審定后,在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政務網公布滿足以上條件的旅行社名單。名單每兩年更新一次。機關事業單位應在符合條件的旅行社中,擇優選定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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