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上門回應15通電話未果報道
來源:人民日報 2013-01-10 編輯:唐麗萍
社會興辦福利機構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共同興辦 這一原則性規定在操作層面尚需要完善具體的規定。公民個人合法收養孤兒,是收養孤兒的法定監護人 社會興辦福利機構,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共同興辦,但究竟具體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比如資金、場地、愛心等等,目前在操作層面上還需要完善具體規定。 在實踐中,社會上一些愛心人士和民間機構出于善意和愛心,主動收留撫養一些孤兒、棄嬰,一些撿拾人發現了孤兒、棄嬰后也向這些集中收留孤兒的個人和民辦機構送,有的漸漸形成規模。 對這類個人和機構與民政部門合辦,由民政部門履行監護責任,通過委托的方式由個人或民間機構撫養,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滿足個人和民間機構的愿望和要求,也符合政府與民間合作、政府購買服務和社會福利社會化的發展趨勢。對這類民辦機構,民政部門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同時積極引導慈善資源和社會捐贈,幫助其解決困難,提高養育條件。 收養法鼓勵具備收養條件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收養孤兒、無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棄嬰,收養關系一旦成立后,收養人與被收養孤兒、棄嬰等同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被收養孤兒、棄嬰的法定監護人。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