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規范"營改增"試點增值稅發票
來源:東南快報 2012-09-25 編輯:黃水來
本報訊(記者 黃怡 劉云鵬 通訊員 謝能雨 林暉)近日記者從福州市國稅局獲悉,福建省國稅局印發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發票銜接工作實施方案》,對我省“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使用的增值稅發票進行了規范和優化,確保試點納稅人11月1日起開具國稅機關發售或監制的發票。 通過簡并和優化,“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適用的發票發生了變化。交通運輸業從事貨物運輸業的納稅人,根據發票適用范圍,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從事非貨物運輸的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部分現代服務業試點納稅人,根據發票適用范圍,分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據福州市國稅局工作人員介紹,試點納稅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的應開具國稅機關發售或監制的發票。試點納稅人領用《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除客運專用和出租汽車專用外)均應納入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進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向主管地稅機關領購或申請代開的營業稅普通發票、貨物運輸業發票,使用至10月31日止。2012年10月31日留存的地稅監制的自印發票,于2012年11月份納稅申報時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結存情況查驗,并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后,可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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