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二字,至少包括三個意思
來源:東南網 2012-08-16 編輯:黃水來
制度要嚴密。常聽人說,某某罪犯鉆了制度的空子,這說明我們的制度有不嚴密之處,但這種空子是明擺著的,要補要填,都不困難。難的是我們的不少制度,看似天衣無縫,在權力面前卻往往像紙糊的,一戳就是一個洞。當年那位成克杰,一會要計委為銀興公司的工程立項,一會要銀行為銀興公司發放貸款,一會要市政府為銀興公司大幅度壓低工程土地價格,一會要財政廳要房改辦將財政周轉金房改基金借給銀興公司,難道這些部門都沒有制度?制度是有的,這些事別人辦不到就因為有制度管著。但那種制度管不了成克杰這樣的大權在握的要人,這種風氣越演越烈。提干部,立項目、批地皮,往往是他們先授意,再讓你去按“制度”按“程序”辦,因而,別人根本無法辦到的事,他們都能辦到,而且辦得輕松自如,哪里是“過五關斬六將”或“入百萬眾中取一上將首級如囊中探物”之類的語言可比擬。制度要嚴密,先得堵住這樣的大空子。 法紀要嚴明。東漢時期有一位“言守正而不依阿于人”的叫崔寔的人說:“凡為天下者,自非上德,嚴之則治,寬之則亂?!彼€舉了正反兩個方面的例子:漢宣帝“明于君人之道,審于為政之理,故嚴刑峻法,破奸軌(宄)之膽,海內清肅天下密如,算計見效,優于孝文”,而漢元帝“多行寬政,卒以墮損,威權始奪,遂為漢室基祝之主,政道得失,于斯可鑒”。這是封建時代的知識分子從漢朝由興到衰的過程中悟出的道理,在我們今天,或許也還有可借鑒之處。早在八十年代,鄧小平就一再指出,我們對于各種犯罪活動“下不了手”,“往往下不了手”,“總的表現是手軟”,這“手軟”的結果之一,就是使一些人得出萬一搞腐敗受到懲罰,也還能劃得來的結論,腐敗分子前赴后繼,腐敗現象越演越烈,這大概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其實,法紀要嚴明,并非就一定要用嚴刑峻法。但事實證明,對于那種視黨紀國法為兒戲視黎民百姓為草芥的腐敗分子,心慈手軟是不行的,“夫以德教除殘,是以梁肉治疾”,這更是無濟于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