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明起實施
來源:東南網 2012-01-31 編輯:黃水來
相關報道: 閩立法規定禁止建污染飲用水源項目 《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2月1日施行 本報訊(見習記者黃妍鄭曉華記者劉興)昨日下午,福建省環保廳召開新聞通氣會,解讀《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據了解,該條例將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于2011年12月2日經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這部地方性法規共54條。 條例規定了印染、造紙、制革、冶煉等12類建設項目和產生含鎘、氰化物、病原微生物等10類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源準保護區范圍內新建、擴建。該條例進一步要求,在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實行工業、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置,禁止擅自排放、傾倒污染水體。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范圍內改建建設項目,也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變排放污染物種類。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和出境水斷面水環境質量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江河、湖泊、水庫跨市交接斷面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并定期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其目的是為落實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保證跨市、縣界河流斷面水環境質量符合下游河流的環境功能要求。 《條例》中明確表示,嚴格限制在流域內新建水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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