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明起實施
來源:東南網 2012-01-31 編輯:黃水來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采礦 東南網-福建日報1月31日訊(記者 潘園園) 2月1日起,《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將正式實施。條例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重點流域干流、一級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圍內開采礦產。 “我省主要水系發源于本省,從本省入海,基本屬于獨立水系,因此保護好省內母親河責無旁貸。”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在30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說,我省境內有閩江、九龍江、敖江、晉江、汀江、龍江、漳江、木蘭溪、萩蘆溪、交溪、霍童溪、東溪等12條水系,流域面積在500平方公里以上。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流域水污染整治壓力增大,部分河段、湖庫環境問題突出,水環境隱患仍較普遍。因此,水環境保護成為環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條例》對水環境保護的政府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將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增加流域水環境保護資金投入,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予以公告,并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內容”;同時首次明確鄉鎮、街道的職責,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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