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花都原區委書記受賄300余萬
來源:羊城晚報 2011-12-16 編輯:黃水來
15日上午,廣州市花都區原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潘瀟案在廣州中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 潘瀟在任職區委書記期間,受賄300 余萬元,判決其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12 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 萬元。 檢方此前指控, 潘瀟在任花都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影響力,單獨或伙同他人共收受財物人民幣506 萬余元、港幣11 萬元、美元5000 元(本報8 月23 日A5 版曾作報道)。對此,潘瀟庭審時回應稱確有相關指控事宜,但具體數額需待法院判決。 知情人士透露,15 日上午9 時許,潘瀟在其妻子等家人的陪同下來到法院,與上次開庭不同的是, 他的精神狀態明顯好轉,已不再需要人攙扶。資料顯示,潘瀟在今年6 月被刑事拘留后,于7 月1 日被取保候審。 法院一審查明,2005 年年底至2011 年3 月,潘瀟在任職花都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期間,單獨或伙同親屬收受他人財物共人民幣341.362237 萬元、港幣11 萬元、美元5000 元。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潘瀟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12 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 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 予以沒收后上繳國庫。判決后,潘瀟當庭表示,將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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