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鎮房屋征收先補償后搬遷
來源:福州晚報 2011-10-12 編輯:唐麗萍
11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通知表示,將在全省推廣《福建和諧征遷工作法》,禁止采用強迫、威脅等方式對待被拆遷群眾,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征遷工作,安置補償金要及時足額發放到群眾手中。 城鎮房屋征收 先補償后搬遷 《福建和諧征遷工作法》要求各地落實嚴格征遷標準、嚴格預存制度、嚴格支付方式、嚴格支付時限、嚴格資金監管的“五嚴格”制度。 征遷過程中,各地必須堅持統一的征遷標準,不搞人情賬,不隨意更改;征收土地,要確保在組織用地報批前,將不低于總額50%的征地補償資金存入征地資金專戶。 征地補償款中應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要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征收土地,要確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三個月內,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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