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河北滄州市第一中學12名高中生因在校攜帶或使用手機陸續被勸退,隨后引起熱議。22日,滄州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回復新京報記者稱,已經確定該校12名高中生因攜帶或使用手機被勸退后暫未返校,教育局已介入調查。(3月28日《新京報》)
早已進入尋常百姓家的手機,或許并不適合中學生在校內使用。單從這點來看,許多中小學將手機列為“禁物”,尚可理解。不過,僅僅因12名高中生在校內攜帶或使用手機,即以違反校規為由勸退,則近乎“杯弓蛇影”了:須知,被勸退的學生中,有的只是與父母通了一席話,有的不過是練舞時用手機放了段音樂 ,且都是在課余。而更多的則僅僅被證實為“攜帶”,也無一例外地被處以了“極刑”。
說是“極刑”,一點也不夸張:所謂勸退,并非課堂點名批評,也不是老師個別談話,而是就此作別校園,換作你我,會作何感想?盡管學校“網開一面”,允許他們中的高三學生屆時參加高考,但受此“磨難”的學子,到時還能否平心靜氣地走向考場?其實,他們一沒有用手機看“黃網”、聽“黃歌”,二沒有在課堂使用影響他人,更沒有上網傳播不良信息,無非正常使用手機而已。即便有違學校嚴規,可以幫助,可以批評,甚至可以適當給一點處分,但動輒“勸退”,不給出路,合適么?
筆者并非自說自話,而是有據為證:從2014年9月1日起實施的《河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第三十七條指出,“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校規校紀或犯有錯誤的學生,………,不應以停課、勸退等形式剝奪學生學習權利。”而該細則第三十八條更是明確,“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還須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可見,滄州一中此舉不僅不合適,且涉嫌違法又違規。
而讓人啼笑皆非的是,分明是矯枉過正之舉,該校偏要謂之為“嚴肅執行校規,體現了學校為大多數學生負責的擔當。”筆者就不解了,僅因學校學委會上,校長說了一句“用手機的學生就要被勸退”,無人反對,就算校規了?既不在老師中集思廣益,更不征求學生及家長的意見,也難怪會如此“劍走偏鋒”了。何況,“再牛”的校規,亦不能同教育法規公然“唱反調”,否則,該受罰的就不是學生,而是校方了。
要說勸退用手機學生是一種“擔當”,則更是不倫不類了。教書育人,本是學校及老師的天職,若學校欲嚴管手機使用,大可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在細節上做得更好;對偶有違規同學,與其動輒處分,不如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這才是一個教育工作者應有的擔當。似這般稍有違規,即“逐出師門”,這是放棄,而不叫擔當。至于以“大多數學生的利益”作說辭,無非只是顧左右而言他的“擋箭牌”罷了。
何況,滄州一中學生興起的手機之風,與學校的“推波助瀾”似乎大有干系:2014年,正是學校與聯通合作推出“免費提供定制手機,學生自愿選擇使用”的活動,才讓學生中持有手機人數劇增。只是后來,學校發現手機功能設限情況不如所愿,加上某些學生過度使用,這才轉而封殺。也就是說,倡導時考慮不周,推行后管理不善,遇問題轉彎過快,都與學校脫不了干系。而現今所有的“苦果”均讓12名“違規”同學品嘗,不能不說有失偏頗。
其實,從本質上說來,在信息時代視手機為“異端”,實在是犯了常識性的失誤。即便是高中生,適度使用手機,對于廣納信息、開闊眼界、更新知識、輔導學習還是大有裨益的。誠然,無節制地使用手機,對中學生或產生負面影響,但完全可以通過管理及引導來彌補。正如現在人們須臾不可或缺的電,若使用不當,也有致命的風險,卻不能為此“禁電”,是同樣的道理。
個中道理,學校何嘗不明白,譬如說,從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到每一位教師,哪一位會沒有手機?誠然,學生與老師不能完全等同,譬如說自制力弱什么的,但為此不惜因噎廢食,卻是大大的得不償失。按理說,要求學生做到的,教師首先要做到。若換位思考,要是在教師中也同樣禁用手機,學委會還會眾口一辭么?若教師中有違規的,依舊毫不留情“辭退”,校園是否還會如此“平靜”?因而,與其執意“勸退”到底,不如躬身自省,把學生請回校園,并真誠致歉。如此,方為教書育人的真諦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