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知假買假”厘清邊界
2024-08-23 09:30:15?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蔡秀明 我來說兩句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對購買者“知假買假”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明確如果購買者連續購買后對每次購買行為分別起訴,均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8月21日《南方都市報》) 在“退一賠三”或“退一賠十”的賠償機制下,一些人抓住商家的“小辮子”,明知假貨還購買,進而維權索賠。有的甚至在短時間內大量購入,借機生財。近年來,不少職業打假人搭上社交媒體的快車,賠償、流量兩手抓,儼然開辟了打假賽道。然而,這種行為終究游走在灰色地帶。對其是非功過,輿論多有爭議。 《解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為食藥領域“知假買假”行為劃出清晰邊界,并對其定性、分類及索賠標準等進行厘定,無疑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梳理其內容,不難發現其邏輯起點:支持消費者依法維權,承認“知假買假”的正面效應,但對其界限予以明確。比如,《解釋》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行為予以規制,強調“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換言之,通過短期大量購買來“賺”賠償,或以此為業、以此謀利,其“盈利”空間將被大幅壓縮。此外,《解釋》還對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提出應對購買者“知假買假”承擔舉證責任的要求。這遵循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有助于降低消費者維權的難度,更好打擊制假、售假問題。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藥品安全關系著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民生問題。應當看到,鼓勵消費者維權對于遏制違法行為大有裨益,但要實現“天下無假”目標,還需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加大執法力度,與消費者維權舉報高效聯動、協同治理。(劉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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