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罰代管”,企業管理的陳舊理念
2024-07-30 09:35:06? ?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蔡秀明 我來說兩句 |
近日,一則員工下班忘關空調被罰款100元的新聞引起關注——據7月25日《工人日報》報道,不轉發朋友圈罰款100元、每欠周報1次罰款20元、遲到一次罰款50元……記者采訪了解到,不少公司以加強管理、約束員工為名,設立名目繁多的罰款事項,罰款金額并無標準和依據,還有的企業以“樂捐”“負激勵”等名義變相罰款。專家表示,?企業設立罰款制度沒有法律依據,應?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用工自主權。 “一言不合”就罰款的現象在一些企業已經屢見不鮮,罰款措施表面上是為了立竿見影地解決問題,實則凸顯了深層的管理能力不足、管理理念落后的問題。這種“以罰代管”模式不僅容易引發員工不滿、不利于企業長遠發展,更觸及了法律紅線。 為了增強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提高工作效率,1982年頒布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確實賦予過企業罰款權,該條例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里發揮了不少積極作用。2008年1月,該條例已被廢止。這意味著,企業已經不再具有制定罰款制度的主體資格和相應權利。就此而言,企業動輒罰款的相關行為于法無據。一些企業即便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員工手冊,其中的罰款條款也常因違反行政法、行政處罰法而無效。 企業私設罰款制度,根源在于對企業用工自主權的誤解與濫用。不少企業認為,罰款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可以迅速糾正員工某些行為,提升管理效率。但必須看到,“以罰代管”往往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反而可能激化矛盾,損害企業的長遠發展。一方面,無標準的罰款項目讓員工感到不公與壓抑,降低了工作積極性和歸屬感;另一方面,不合理的罰款制度容易引發法律糾紛,影響企業形象和聲譽。 現代企業要走出“以罰代管”的誤區,更新企業管理理念,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企業用工自主權。一則,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完善企業規章中的獎懲制度。比如,對于員工的一般性過錯行為,主要通過批評教育、引導等更具人性化的方式來糾正;又如,以產生經濟損失為依據制定賠償細則或績效扣減規則,也可以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行使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違約金等權利。二則,企業在制定制度時應廣泛征求員工意見,確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一言堂”和隨意決策,讓獎懲制度以法為基、以理服人。 從當下流行的“氛圍感”角度看,企業還應加強文化建設,營造積極向上、活力友善的工作氛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創造力,增強員工對企業的認同感、歸屬感,實現更加科學化、人性化的管理。 企業要想長遠發展,必須摒棄“以罰代管”這種陳舊、短視且違法的思維模式。通過合法合理行使企業用工自主權、優化規章制度、建設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才能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和員工個人價值的雙向奔赴、相互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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