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合理確定經紀服務收費”落地達效
2023-05-10 10:32:14?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合理降低住房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費用。鼓勵按照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5月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其中涉及“合理確定經紀服務收費”的部分尤其引發關注。(5月9日 《中國新聞網》) 近年來,房地產經紀服務領域存在收費過高、捆綁收費、濫用客戶個人信息等問題,加重購房者的經濟負擔,增加了交易糾紛風險,嚴重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秩序。基于這種情形,住建部、市場監管總局聯手出臺了這項重磅公共政策,旨在破解當下房地產經紀服務領域存在的“堵點”“痛點”與“難點”,從而引導房地產交易市場步入良性軌道。 實際上,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的最早依據,源于1995年國家計委建設部下發的《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971號文),其中,第六條規定: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而房產中介政府定價的方式早已終結,改由房地產經紀機構自行定價。 眼下,各地房產交易中介費收取,基本“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有的全部由買方承擔,有的則是買賣雙方各承擔1%,還有的不僅收取買方2%,還收取賣方的1%。特別是,很多中介利用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將非必要的收費夾帶其中,如收取過橋融資、按揭費、擔保費等,對居民造成額外的負擔,而且這些服務事項并未明碼標價。 顯然,《意見》針對住房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亂象”,出臺了許多貨真價實的“滿滿干貨”:譬如,提出市縣推行經紀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又如,合理降低住房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費用,鼓勵按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原則分檔定價;再如,未經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收集個人信息和房屋狀況信息,不得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此外,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 在房地產進入存量時代,要盤活存量,帶動增量,促進良性循環,就要對市場交易成本這一重要環節,進行有力規治。而《意見》對包括經紀服務在內的相關市場交易行為及其主體進行規范和秩序整頓,意義可謂非同尋常,不僅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交易秩序的健康發展,也會對中介公司和從業人員進行強力約束,有利于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服務。 兩部門聯合發布的《意見》,是頂層制度設計,粗線條勾勒,個別規定安排具有彈性,不易實地操作。顯然,要想讓畸高的房地產中介費真正降下來,更趨公平合理,有賴于各地依據《意見》,因地制宜,制定出可具操作性的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罰則條款,從而讓《意見》中的各項制度安排,真正落地達效。(吳睿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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