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明星廣告代言立規矩是多贏之舉
2022-11-02 15:09:13?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10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11月1日 《北京青年報》) 為了提高商品知名度和品牌效應,近些年來,不少商家找明星代言商品廣告,這本無可厚非。然而,受利益的驅動,近年來明星代言“翻車”事件屢見不鮮。這不僅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污染社會風氣,而且也侵害了廣大消費者權益。 其實,我國 《廣告法》對廣告代言人義務有明確規定:即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明確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代言人需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明星如果未使用代言商品涉嫌違反廣告法。但由于監管力度不足、消費者自我維權意識不強,加之違法成本低等多方原因,某些明星并不曾仔細考察代言產品的質量以及廠家的信譽度,也未曾使用過代言商品,只追求高額的廣告代言費。即使代言商品出現問題,給消費者、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明星可能只是風輕云淡地一句抱歉了事,至多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將代言費退還。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也必須是法治經濟。讓人高興地看到。此次《指導意見》的出臺,不僅將構建起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治理體系,也為維護好明星代言領域清朗空間提供新的制度支撐,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但要讓《指導意見》真正發揮應有作用,成為明星廣告代言的“緊箍咒”,還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多措并舉,齊抓共管,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是明星自己要加強自律。代言前要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并對自己所代言產品通過使用等方式進行深入了解,還要查驗有關部門審批文件,代言后也要加強日常監督,不能只根據廣告主的要求,隨意代言,助紂為虐。這樣只會在坑害消費者的同時,也損害自己的名譽,甚至觸犯法律紅線,最終得不償失。 其次是監管部門要主動聯合相關職能部門,不折不扣地落實好《指導意見》,并加強執法,嚴厲打擊一切明星違規代言行為,在達到震懾明星效果的同時,也讓那些企圖違法者無可乘之機。堅決杜絕再出現明星代言出事后,各方道歉了之的怪現象。 另外,廣大消費者也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敢于對一切虛假廣告行為說“不”,切實維護好自己權益。尤其是當發現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行為的,要第一時間向監管部門舉報,揭穿其虛假騙局,并借助網絡等媒體努力提高廣大消費對虛假行為的識別能力,以減少公眾上當受騙的可能,自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和廣大消費者權益。 總之,明星代言行為并不只是商家和明星之間的事,而是一種市場經濟行為,一頭牽動粉絲和公眾的喜愛、信任,一頭牽動對消費者和廣告主的責任與義務。所以,此次《指導意見》為明星代言立下明確的“規矩”,也如同是給明星戴上“緊箍咒”,這不僅對商家、企業和代言人負責,更是保障消費者權益不受侵害。期待明星們能以《指導意見》出臺為契機,加強自我約束,依法、合規開展相關代言活動,這既是保障消費者權益,也是在保護自己權益,可謂多贏之舉。(劉純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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