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商標“傍名人”成為一樁“賠本買賣”
2022-02-11 18:47:17?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2月8日,中國選手谷愛凌在北京冬奧會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臺決賽中奪得冠軍,受到廣大網友稱贊與喜愛。但與此同時,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谷愛凌”商標申請信息有29條。其中,自然人張某于2019年6月申請的11個“谷愛凌”商標已完成注冊,國際分類涉及教育娛樂、廣告銷售、布料床單等。2月9日,云南網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行業律師,律師表示,商標申請人或將受到相應處罰。(2月10日《浙江日報》) 應當說,谷愛凌在北京冬奧會取得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臺冠軍前,早已是個名人了。14歲時,谷愛凌就已經獲得了9個全美冠軍、50枚金牌;2018年2月,在國際雪聯的坡面障礙技巧比賽中獲得第四名;2019年1月,在2018-19賽季國際雪聯世界杯女子坡面障礙技巧意大利Seiser Alm站比賽中獲得金牌。 張某于2019年6月申請的11個“谷愛凌”商標,顯然是看到其“商機無限”,進行的瘋狂搶注行為。據了解,注冊一件商標成本需千元左右,一旦注冊成功并轉讓,進賬少則幾萬元,多則數十萬元。搶注商標一旦成功,甚至比買彩票中獎還賺錢,近年來,就有不少職業“炒標人”,賺得盆滿缽滿。 正因為如此,什么“火”搶注什么,哪個名字“熱” 搶注什么,哪個名字“出名”就搶注什么。去年東京奧運會后,隨著多名奧運健兒獲得奧運冠軍,楊倩、陳夢、全紅嬋等人姓名被人申請注冊商標,當時,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通告駁回惡意搶注中國體育健兒姓名的商標高達109件。 實際上,商標“傍名人”,早已被法律明令禁止,國家層面先后出臺系列制度安排,進行規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同時,根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去年初,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明確將惡意搶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等10類情形,列為典型商標惡意搶注行為。按照規定,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由于行政處罰標準太低,區區數千元的罰款相比搶注商標的獲利空間,根本起不到威懾效果。顯然,要想遏制屢屢出現的商標“傍名人”現象,最好的辦法是讓這樁“買賣”成為一樁“賠本買賣”,具體講,進一步提高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讓惡意注冊者感到得不償失;同時,要強化注冊審核,防患于未然;此外,對搶注商標背后的黑色利益鏈條,強化監管力度,徹底斬斷惡意搶注者銷售“財路”。(吳睿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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