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不能為了眼前的利益而損害職工的權益,更不能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任性作為。 近日有媒體報道,江蘇省宿遷市中醫院在改制過程中,被股東舉報存在著不退股就停發績效和工資的強制退股行為。雖然相關部門對此事的調查尚未得出結論,但無論何種理由,以停發績效和工資作為威脅的強制退股行為,不但違反了《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還存在著違反《勞動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嫌疑。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醫院系統經歷過多次改制改革。在改革初期,一些醫院大多數是因為經營效益不佳,被迫走上了市場化改制的道路。而由全體職工共同出資、共同參股的股份制改革是當時許多醫院的選擇。這種共同持股的改革模式之所以會成為當時的一種時尚,主要是因為可以解決醫院所面臨的經營困難、資金短缺、職工積極性不足等問題。 后來,為了獲得國家對醫院的更多保障性政策的支持,同時也為了解決個體股東固定取息方式與股份制相違的矛盾,許多醫院又再次由股份制轉制為事業單位法人。而事業單位法人一般都是分擔了部分政府職能,承擔社會保障和福利職責的非營利性組織,這與以營利為目的的股份制企業的性質存在著本質上的不同。 但是,在由股份制轉制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過程中,不少醫院在具體的操作上卻存在著諸多不規范甚至與現行法律法規并不契合的問題。比如轉制前并未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討論和表決。在要求職工退股的時候,對于改制過程中做出了巨大貢獻的職工,沒有切實保障他們應有的權益,而是采取強迫的方式,硬性剝奪職工的知情權和收益權。 依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如果股份制醫院為有限責任公司,除非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了相關規定,否則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均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方可進行。且在這種情況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均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如果股份制醫院屬于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可依法自由轉讓其股權,只需要履行相應的手續即可。因此,在宿遷市中醫院這個個案中,無論該醫院為何種公司類型,均無權強迫股東以特定方式及價格轉讓其股權。 不僅如此,出于強制股權轉讓的目的,對在職職工采取停發績效和工資的做法,也與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相違背。按照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醫院如果以不退股作為理由任意停發職工的績效和工資,顯然是一種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做法。 總之,在醫院的改制過程中,確保職工的利益應該是其中最重要的前提和最基本的要求。醫院不能為了眼前的利益而損害職工的權益,更不能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任性作為。只有包括職工在內的全體人員的權益得到保障,改制才能有穩固的群眾基礎,而改制的目標也才能順利實現。 □李長安(經濟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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