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根據方案,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被納入劃轉范圍。除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主體外,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我國人口老齡化已經到來,養老金缺口一直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方案》的公布意味著,劃轉國有資本以補充社保基金不足的“靴子”正式落地,該項改革以龐大的國有資本為擔保,能有效紓緩社會對“老無所養”的擔憂。 社會保障是社會發展的“安全網”和“穩定器”。從公平理論來看,政府是社會保障的“最終付款人”,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改革意義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切實履行了社保“最終付款人”責任,使老有所養有了源頭活水;二是國有資本經營體現了“社會分紅”,符合當前國企改革的方向。方案稱“今后,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可持續發展要求,如需進一步劃轉,再作研究”,給公眾吃下了一顆“定心丸”。 該項制度設計的最大優點是,不同于簡單的公共財政撥款,劃轉國有資本的股權并不影響當前財政收支,也不會影響當前的財政支付能力。此外,國有資本的持續盈利及分紅能力為養老保險基金提供了源頭活水,增強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財政部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1至6月,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含國有金融類企業)利潤總額14072.3億元,同比增長24.3%,而金融類國有企業的盈利能力則更強。 從社會保障的角度來看,這滿足了實現代際公平的需要;站在國企的角度審視,此項舉措符合國企改革方向以及符合國有資本“社會分紅”之要義。當前混合所有制以及央企間交叉持股的國企改革的語境是,要實現從“一股獨大”到多元化股東的制衡機制,而完善的劃轉國有資本制度有助于實現這一改革目標。 按照社會分紅理論,國家從投入到社會化企業的資本和土地中獲得利潤,一部分作為社會分紅分給公眾,另一部分用于再投資。現實中,將國有資本收益直接分紅的條件尚不成熟,也存在“僧多粥少”等問題,而以股權劃轉的方式將收益用于填補養老基金缺口,等于讓全民享有國資收益帶來的福利,是社會分紅的重要方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劃轉國有資本相比其他方式更具優點,但也更加復雜。例如,增加了社保基金運作國有資本能力的難度,分紅收入由于經營存在不確定性等,這些都亟待有關部門抓緊行動,早日制訂并出臺配套辦法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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