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的這種“做主”必須更具管理主動性,更加嚴格依法依規而為。若是群組管理不善而在客觀上縱容了違法信息傳播,群主很可能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信辦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指出《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9月11日中國經濟網)。 群主群主,一群之主。群主除了盡享群組內的權威之外,理應擔負起相應的組織管理責任。首先,為何是群主而不是群員來擔負管理責任呢?這是群主在群組內的特殊身份地位使然。群主作為互聯網群組的建立者,相當于群內成員的組織者、召集人,其本質和現實中各類活動的召集組織者一樣,有維護群體內部秩序、引導成員遵紀守法等義務。我們常說,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那么既然網絡之外的人員組織活動必須守法,互聯網群組內的人員組織活動當然也要依法行事。因而,當群組成員在群內進行信息交流等活動時,群主擔負起組織管理責任可謂理所應當。 在此之前,一些群主缺乏管理意識和責任擔當,對自己建立的群組或者撒手不管,或者組織違法活動。這些不負責任的行為,直接導致互聯網群組亂象叢生,違法行為滋生、違法信息大肆傳播。然而,一旦到了東窗事發、被追究責任的時候,這些群主又百般抵賴,稱自己只是疏于群組管理,不應承擔相關責任。幸而今,《規定》明確了群主的組織管理責任,上述說辭再也無法讓群主撇清責任。這必將極大地激發群主的管理意識,促使其對群組積極主動地監督管理。 另外,通過“誰建群誰負責”強化群主的管理責任,也是互聯網群組管理的客觀需求。當今互聯網發展迅猛,各類社交軟件層出不窮,大大小小的各種群組數不勝數。相對于互聯網群組數量的無限性而言,監管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能力卻是相對有限的。因此,針對互聯網群組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僅僅依靠社交平臺的內部監控和監管執法部門的管理整治是不夠的,有必要發揮群主的管理作用,從群組內部強化管理,使互聯網群組管理工作更加全面、深入,直達茫茫網海中的每一個群組內部。如此,互聯網群組才有希望全部歸治,其中的問題才能被及時準確地發現并處理。 再者,對于普通網民而言,強化群主管理責任也可謂好處多多。由于此前群主的管理責任不明確,他們對群組的日常管理不用心,致使一些互聯網群組內的垃圾信息、違法信息橫行,群員深受其擾卻無可奈何。強化群主管理責任則有利于激發起群主的日常管理意識,使群組管理更加規范,廣大網友得享和諧有序的互聯網群組環境。由此可見,強化群組管理責任,不僅是互聯網群組管理的必然要求,亦是符合絕大多數網民利益訴求的現實舉措。 在我們的印象里,群主作為互聯網群組的創建者,擁有群組內的各種管理權限,可以對群內人員、內容等進行組織管理,大多頗有“我的地盤我做主”的管理者架勢。而在《規定》出臺后,群主的這種“做主”必須更具管理主動性,更加嚴格依法依規而為。若是群組管理不善而在客觀上縱容了違法信息傳播,群主很可能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相關閱讀:
- [ 09-01]網絡募捐需要監管強力跟進
- [ 09-01]應健全個人網絡求助的管理規范
- [ 08-18]規制網絡招聘,關鍵要改善信息不對稱
- [ 08-18]發布虛假招聘信息應視同網絡謠言
- [ 08-16]以網絡安全護航數字經濟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