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守護“生命之源”
2017-08-29 10:34:17?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近日,《福建省水資源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這意味著我省將建立和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除了建立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納污控制等“三條紅線”管理制度外,條例在防治建設項目污染流域水環境和減少水電開發建設對水環境的影響方面做出的規定尤其引人注目。 防治建設項目對流域水環境的污染,對于保護水資源十分重要。為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條例》根據近年來我省制定出臺的一系列有關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文件要求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要求,對建設項目實行禁止或者嚴格控制等差別化環境準入”。 考慮到如果對禁止或者嚴格控制的具體項目直接作出規定可能導致法規前瞻性不足,實施幾年就出現滯后于社會發展的問題,《條例》對重點流域禁止和嚴格控制的具體項目以及相應的流域范圍僅作原則性表述:“閩江、九龍江等重點流域禁止新建對流域水質、水生態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已建項目應當逐步退出;嚴格控制污染型和資源消耗型項目”,并規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水電站建設也是我省水資源管理中的突出問題。我省現有水電站6575座,水電站在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對河流及其生態系統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如影響河流水質安全,造成水電站下游河流生態流量減少,影響動植物生存環境等。 《條例》在貫徹生態省戰略、推動福建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背景下,總結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對水電站新建、技術改造和退出做了明確規定:一是“禁止新建、擴建以發電為主的水電站項目。”二是“嚴格控制水電站技術改造。水電站進行技術改造應當符合大壩高度不改變、水庫庫區淹沒不增加、水庫主要特征不改變、污染物排放不增加等條件,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對運行時間已達設計年限,未經生態影響綜合論證的,不得批準其進行技術改造”;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建的水電站開展綜合論證,建立安全隱患重、生態影響大的水電站逐步退出機制。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水電站,應當停止使用,并依法組織拆除。水電站綜合論證和退出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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