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生當“槍手”,柔性執法能否補上守法課
2017-07-20 17:57:46?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從去年年底開始,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吳檢察官陸續6名學生以及家長、學校寄來“求情書”,6名學生都因在一場自學考試中充當“槍手”被抓,前途蒙上了陰影。經過調查,該院檢察委員會認為6名學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他們不起訴。(7月20日 泉州網) 不起訴替考學生能更好預防犯罪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檢察院對6名替考大學生不予起訴,并非因為他們有現實的困境值得同情,也不是追求所謂的柔性執法,而是因為這些替考學生真正認罪悔罪,涉案金額小,未對考試的公平性造成實質性影響,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訴,完全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原則,并不存在法外的情感性因素,只是這樣的司法效果會給人以柔性的觀感。根據刑法規定,替考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嚴厲打擊替考犯罪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提升國家考試的公信力,但是在具體個案的法律適用中,并不是盲目追求嚴刑峻法,無差別地對替考人員判處重刑。 意大利著名法學家貝卡里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到: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而僅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誡他人不要重蹈覆轍。根據這樣的法治理念,不予起訴替考學生能夠很好地預防犯罪,“如果判刑,我的學業沒了,工作沒了,我該如何面對老師、同學和父母”,這段話就是對欲重蹈覆轍之人最好的規誡,能夠深刻認識再次犯罪后果的替考學生,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極低。 不予起訴的決定讓替考學生避免了犯罪記錄的標簽,就不會因為犯罪記錄影響未來的升學就業,完全可以挺起胸膛做人,反之,替考學生可能要背著犯罪記錄的標簽,長期甚至永久活在灰暗的日子里,哪種效果更利于防止替考學生再次犯罪,答案也是一目了然。追求刑事責任的寬與嚴都是為了更加有效地預防犯罪,當寬則寬、該嚴則嚴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則,用嚴謹的法律適用效果釋放出司法的柔性,應該被視為司法的文明與進步,應該被社會廣泛的支持與理解。[詳細] 柔性執法也應做到有法可依 替考,除卻破壞公平不說,肯定會對其他考生群體帶來危害,甚至影響他人一生的軌跡,這并非危言聳聽。正因危害如此,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容才會調整為代考或被代的,判處管制或拘役,單處或并處罰金。此外,還對考試作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替考是違法行為,這應該是一個基本常識,所以任何有著生活困難、履歷清白者都不能以此來掩蓋明知故犯的本質,即使是面對看起來多么無辜無助、即將就業的大學生也概莫能外。設想一下如果此次被抓的替考者是社會閑雜人員或其他有著生活困境的群體,檢察院會不會也來個“柔性執法”不予以起訴?從這個角度來說,當地檢察院難免有選擇性執法、選擇性施罰的嫌疑,畢竟許多初犯背后都有著各種原因。 柔性執法有時確實能讓硬邦邦的法律規章更顯溫情和溫度,但人性化執法并不意味著任意裁量,而是要將人性化執法置于公共規則的框架內。因此,對于替考被抓的大學生,當地檢察院不予起訴的這個“柔性執法”,也應做到有法可依,畢竟法律代表了正義和威嚴。[詳細] 精彩短評 該給大學生補上公民守法課 一次柔性執法可以“赦免”6名大學生,但有關方面不能以柔性執法為這一事件劃上句號,而應該從中看到大學法制教育的不足,要采取有效措施給所有的大學生補上公民守法課,要讓現在以及未來的大學生經過幾年的大學教育后始終保持對法律的敬畏,知道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如此,才能讓大學生少走些彎路,從而更好地推動國家的發展。(言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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