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闖紅燈,單位該背鍋嗎?
2017-05-04 18:02:51?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員工闖紅燈,單位被摘文明牌不冤 員工發生交通違規行為,單位被摘“文明單位”牌冤不冤?一點也不冤。其一,根據福州市有關方案的要求,各機關、企事業單位交通違法情況,特別是非機動車、行人闖紅燈等突出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創建文明單位考核內容。既然已經納入了考核內容,就必然會對“文明單位”產生影響,這是自然不過的事情。 其二,文明單位是各級單位中的先進代表,當然應該在緩解交通擁堵中發揮示范帶頭作用,并加強對單位職工文明交通宣傳教育工作,樹立文明單位良好形象。這既是履行社會責任,也是對員工安全的呵護。 由此可見,員工闖紅燈,單位被摘文明牌不冤確實不冤。但是,在這一處罰過程中,需要注意幾個問題。一是文明單位是單位中的先進代表,有摘牌“緊箍咒,但對于不是文明單位的、或者沒有參評文明單位的單位,不能就束手無策。文明的交通環境需要全體參與者共同維護,如何給這些單位敲警鐘,也必須有應對之舉。 二是要避免重復處罰。從報道來看,被約談的文明單位,要在單位職工大會上對分管領導和交通違法個人進行通報批評,交通違法個人做出深刻檢查,扣發交通違法個人的文明單位獎金。這沒有錯,已經違反了交通法規,當然不能領取文明單位獎金。需要注意的是,單位會不會在此基礎上,再對個人進行處罰?這樣的處罰是否合理,就需要斟酌。尤其是機動車,他們已經受過交管部門的處罰,會不會導致重復處罰,也需要明確。[詳細] 員工闖紅燈罰單位謹防成“法外之罰” 無論是文明創建,還是違法違規交通行為治理,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都有義不容辭的責任,都應該積極參與和配合。而一個文明單位的品牌,是靠全體員工的個人文明素養共同打造的。因此從法規設計來看,將單位員工的交通違法情況納入創建文明單位活動考核內容似乎并無不妥。 但是這種作法仍有瑕疵,可能招致非議。其一,員工私車是否屬于“單位所屬車輛”必須明確界定。如果將“單位所屬車輛”理解為單位車輛,即為單位工作需要配備的車輛,那么員工私車出現交通違法行為就不能算作一種單位行為。此時將個人交通違法記為單位扣分依據,可能涉嫌“連坐處罰”。其二,文明單位考評的對象是單位,員工作為“單位人”時的文明素養和文明行為才與單位利益相關,而員工出現交通違法一般是在八小時之外,離開單位他們的身份已經由“單位人”變成“社會人”,他們的私生活已經超出了單位的管制權限,此時的個人交通違法行為只能算作純粹的個人行為,違法責任不能再由單位買單。 更為關鍵的是,員工闖紅燈罰單位涉嫌“法外之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只有“警告”“罰款”“行政處分”等七種,沒有“單位同罰”這一款。根據“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員工個人八小時之外的違法行為,單位無權管,管不了,也無需擔責。上述“辦法”只是一個地方性法規,法規的執行不能超越上位法。文明單位創建和考評不能搞“法外之罰”,必須依法處罰。員工個人交通違法行為應當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罰,或者列入個人不文明行為記錄,而“連坐單位”有點矯枉過正了。[詳細] 精彩短評 “員工闖紅燈約談單位”乃積跬匯涓之舉 作為現代企事業單位,理應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要對員工的文明素質起到一定的教育、約束作用。遵守交通規則,提高文明素質,很多時候,就是一個習慣養成的過程。從文明單位抓起,從每個人做起,形成人人遵守規則的公民意識和社會氛圍。當規則意識得到多元、到位的監督力量來照章執行,法律法規內化于心,才能逐漸轉化為公眾的自覺自律行為。(斯涵涵) |
相關閱讀:
- [ 05-04]員工闖紅燈罰單位謹防成“法外之罰”
- [ 05-04]員工闖紅燈,單位被摘文明牌不冤
- [ 02-24]“嚴查”比“嚴懲”更重要
- [ 02-20]多管齊下整治闖紅燈難題
- [ 02-16]加大處罰,讓外賣人員敬畏“紅燈”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