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規定對于堵塞政策漏洞、避免有些當事人借助假離婚規避樓市調控政策,具有積極意義。】 2017年3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出臺《關于加強北京地區住房信貸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對離婚一年內的貸款人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從嚴防控信貸風險。具體來說,“對于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應當說,《通知》有關規定對于堵塞政策漏洞、避免有些當事人借助假離婚規避樓市調控政策,具有積極意義。但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這一政策不僅適用于假離婚的當事人,也適用于真離婚的當事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會產生“殃及無辜”的后果,其最終效果如何,有待進一步觀察。 從法律上來看,“比例原則”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則,其又包含三個子原則,即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指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須能夠實現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達成,并且是正確的手段;必要性原則是指在符合適當性原則的前提下,行政主體應當選擇對人民權利最小侵害的方式;狹義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所采取的措施與其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相稱。結合新聞,站在從嚴防控信貸風險的角度,筆者認為《通知》確立的政策是符合適當性原則的。 但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則和狹義比例原則值得探討。比如,關于適用期限的界定,如果為離婚后六個月或十八個月等不同的期限是否可以?當然,這個期限越短,對于人民權利的侵害就越小,就更符合必要性原則的要求。但問題是,如果將期限界定為六個月的話,能否滿足適當性原則的要求值得懷疑。還要看到,新政策在解決政策規避問題同時,也可能導致無辜的真離婚者受到不利影響。如此看來,究竟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是否符合法律原則的諸多要求還有待實踐檢驗。因此,這一政策是否是良好的政策,在經過一段時期的適用之后,必須通過效果來判斷,在必要的時候也要進行及時調整和完善。 還有一些技術性問題需要重視。比如對“離婚”的認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分為兩種:一是登記離婚,即婚姻當事人達成協議以后,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即婚姻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在法院調解下離婚,或者法院判決離婚。 從實踐來看,為了規避樓市調控政策進行假離婚的,往往都采取登記離婚的方式。因為登記離婚比較簡便,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的規定,只需要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提交離婚協議書,且該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往往也無法查明,當事人是否是假離婚,因此,只能允許其離婚。相對而言,訴訟離婚比較復雜,法院往往要對當事人進行較多的審查,程序比較繁瑣。但即便如此,也要從嚴掌握,將房產新政適用于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唯有如此,才符合政策的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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