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錦蘭離婚后不久,法院送傳票的人登門造訪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錢財的被告。接到傳票的王錦蘭氣憤地打電話質問前夫。前夫也不隱瞞,承認曾幫父親向人借過300多萬元。29歲的王錦蘭并沒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判決書下來,她輸了,需要共同負擔債務。判決書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2月22日《中國青年報》)。 近年來,夫妻一方尤其是離婚后的一方莫名其妙地“被負債”,需要為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的事件不斷出現。這種夫妻一方未必知情或受益,卻需要承擔債務的規定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債權人利益,但卻為夫妻一方惡意負債、侵占另一方財產埋下隱患。解決夫妻一方“被負債”的尷尬,有必要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重新審視婚姻法“二十四條”,科學闡釋夫妻共同債務,平衡債權人與夫妻另一方利益。 正如報道所指出的那樣,此類現象的出現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此即民間所指的婚姻法“二十四條”。 這一條文的主要意思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未在借據上簽字一方也應償還。除非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財產約定為AA制且債權人知情;或者能夠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保護債權人權益,避免夫妻為惡意逃債,合謀“假離婚”,將財產轉移給一方,將債務歸于另一方。如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即離婚,約定財產歸未舉債方,債務歸另一方,這樣的話,債權人利益將受到嚴重損害。 但該規定可能導致夫妻一方“被負債”的現象。比如,夫妻一方離婚時惡意借債或偽造債務,轉嫁責任,侵犯另一方利益。現實中,即將離婚者為多侵占財產,與親友串通,向其出具借條,虛構債務,甚至利用字跡的書寫時間難以鑒定的問題,在離婚后出具借條,將借款日期落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讓另一方負債,甚至陷入難以償還的無底洞。 應該說,婚姻法“二十四條”讓人防不勝防。一般來說,多數夫妻非常親密并彼此信任,很少有人想到另一方會背著自己借債。加之現代社會人們獨立性更強,社會交往更多,人際交往更復雜,很難有效防范“被借債”。一些渣男渣女隨意借債或者虛構債務是分分鐘的事,但另一方正因為不知情,才不知道如何維護正當利益,也很難證明“借債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有必要完善婚姻法“二十四條”,避免讓不知情且未受益者“因婚負債”,甚至墜入巨額債務的深淵。不妨設立夫妻大額債務共同簽字制度:金融機構均應要求借款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民間借貸中,也可要求5萬元以上債務由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否則,債權人應證明該借貸用于夫妻共同開支或另一方知情,方可要求未簽字方共同償還。如此,既可避免以“假離婚”來損害債權人利益,又可減少“因婚負債”這一不正常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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