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 近日,廣西陸川縣56歲的楊金美將兒子和前兒媳告上了法庭,向他們索要“帶孫費”。老人稱兒子媳婦一回家就玩手機,孩子一吵鬧就嫌煩,雖然他們沒有在經濟上啃老,但在履行撫養子女的責任方面存在實際的“家務啃老”行為。自己沒有帶孫子的責任和義務,出于親情考慮,她可以代為照看,但撫育孩子的重擔絕對不能落在她身上。而兒媳則認為,老人帶孫子是約定俗成的事,如果自己支付了“帶孫費”,就是把親情利益化了,那以后親人之間的幫助是否都需要和金錢掛鉤?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以前家庭內部的矛盾與糾紛,往往是自己協商、族長和鄰里調停,不過,隨著我們國家法治建設的提速,過去許多“清官”難管的家務事,慢慢地走上了法庭,諸如訴求子女要“常回家看看”,拒絕子女“啃老”等訴訟不斷在媒體露面。而這一次老人索求“帶孫費”的訴訟更是前所未有,它的成功判決更是具有極強的示范意義,對于規范家庭關系具有重要指導價值。 “家務啃老”和讓老人帶孫子是目前許多家庭司空見慣的事情,從情理和倫理上講,“家務啃老”有存在的合理價值。一方面,現代社會年輕人競爭壓力加劇,他們在外面打拼,實在無力分擔家務和帶小孩。另一方面,老人與孫子女之間畢竟有血緣關系,幫助子女帶小孩,分擔他們的擔子,也是親情所在。 但是,問題的另一層面是,年輕人必須看到老人所付出的艱辛,應當共同承擔家務和帶小孩。父母年紀畢竟比較大,精力也都有限。而且,父母也畢竟操勞了一輩子,他們也有權休息和養老。更重要的是,老人在法律上并沒有免費做家務和帶孫子女的義務。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是子女的第一監護人,只有父母雙亡時,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監護權和撫養義務。因此,子女是無權利強求父母帶孫子女。 像廣西陸川縣56歲的楊金美將兒子、前兒媳告上法庭,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是講的通。從情理上講,楊金美幫助兒子、兒媳帶兩個孫女,她并沒有什么怨言,問題在于兒子、兒媳下班后,也不幫忙帶孫女,她一個人那里能忙過來,特別是兒子沒有找到工作時,在家玩電腦也不幫助帶小孩,這不但對小孩一點也不負責,簡直就是將老人當保姆使喚,而且這保姆還是帶干糧來撫養孫女的“保姆”,因為他們還連基本的生活費都不給老人。從法理上講,《民法通則》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這一條是對“無因管理”的規定,老人沒有法定義務來帶小孩,那么,她當然有權要求他們付出撫養費和“帶孫費”。 法官判決楊金美老人勝訴,要求兒子、前兒媳付撫養費和“帶孫費”,對于維護楊金美老人的權利,對于我們這個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所有老人的權利,都有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它警示年輕的子女們,別再用親情來綁架老人,盡管從親情上講,老人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幫助子女做家務、帶小孩,但是,他們并沒有義務這樣做。做子女的要多體諒老人,分擔相應的一些家務,并且給予老人們更多的關心,否則,他們完全可以撂下擔子,許多原本看來“天經地義”的事情其實是經不起法律的推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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